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1:03
整体而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契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维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安稳。可是,经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或许表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许与相关法律规则存在必定的对立。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产业权的结合,因而。一般以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归于发明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发明者),只要其间的产业权内容能够搬运(承继、转让、赠与等)。正是依据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可是,该规则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刻,却疏忽了“知识产权”的获得时刻。所以,就有或许呈现两种不公正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一起一切;二是一方婚后发明或许发明并获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一切。明显,在前一种情况下,对获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晦气;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获得知识产权的爱人对方不公。
2.关于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归属问题
依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l8条的规则:夫妻一方承继所得的产业为法定的夫妻一起产业规模。一方因遗言承继或许承受赠与所得的产业,假如遗言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清晰标明归夫或妻一方一切,则为夫或妻一方一切;假如遗言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清晰标明归夫或妻一方一切,则为法定的夫妻一起产业规模。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比较,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则已考虑到爱人一方因承继或承受赠与所得产业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可是仍不完全。
(1)不契合世界常规。就夫妻一起产业规模规则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归于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都规则夫妻一方承继或受赠的产业归于个人。
(2)与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不一致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不论是法定承继仍是遗言承继,承继人有必要是法定承继人。假如将夫妻一方依法“承继的产业”f包含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作为法定的夫妻一起产业,等于扩展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与《承继法》的规则相对立。而遗言承继则表现了激烈的个人毅力性,遗言人将其产业指定由特定的人承继,表现了其产业处分权。假如将夫妻一方因遗言承继而得到的产业视为夫妻的一起产业,无异于改变了遗言,这不只违反了遗言人的志愿,约束了其对产业的自在处分权,并且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标准相冲突。
(3)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不协调。依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则,赠与能够附责任,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所附责任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并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假如某一受赠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受了一项附责任的赠与,但在产业权力搬运今后(此刻该项产业已属夫妻一起产业)没有实行约好的责任,赠与人便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但此刻受赠人已与其爱人离婚,其爱人分走了赠与产业的一部或悉数,这样将导致赠与人返还产业的要求无法完成,使赠与人的买卖安全没有得到维护。赠与(包含遗赠)是当事人行使产业处分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假如将夫妻一方受赠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力的约束和否定,违反了赠与人的意思,与民法关于产业权的规则相对立。
3.夫妻个人产业制的缺点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则,契合我国夫妻产业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产业纠纷。可是,其间有关“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为夫妻一方产业的规则值得评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两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的不同,导致他们的日子要求不相同,因而,各方购买的专用日子用品的价值巨细则不相同。假定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日子很考究,特别爱穿着打扮,那么,甲就会不吝高价购买自己的专用日子用品,如高级服饰或首饰。而作为老公的乙,尽管作业辛苦,薪酬收也很高,可是,其日子要求简略,因而,没有特别的、高级的专用日子用品。假如一旦二人离婚,依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则,甲用归于法定夫妻一起产业——乙方的薪酬购买的专用日子用品价值数万,但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而归甲个人一切;乙尽管薪酬收入高,可是,用薪酬购买的归于个人专用日子用品的价值适当小。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镪姻法》的有关规则对乙非常晦气,显失公正。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产业权的结合,因而。一般以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归于发明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发明者),只要其间的产业权内容能够搬运(承继、转让、赠与等)。正是依据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可是,该规则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刻,却疏忽了“知识产权”的获得时刻。所以,就有或许呈现两种不公正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一起一切;二是一方婚后发明或许发明并获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一切。明显,在前一种情况下,对获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晦气;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获得知识产权的爱人对方不公。
2.关于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归属问题
依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l8条的规则:夫妻一方承继所得的产业为法定的夫妻一起产业规模。一方因遗言承继或许承受赠与所得的产业,假如遗言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清晰标明归夫或妻一方一切,则为夫或妻一方一切;假如遗言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清晰标明归夫或妻一方一切,则为法定的夫妻一起产业规模。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比较,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则已考虑到爱人一方因承继或承受赠与所得产业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可是仍不完全。
(1)不契合世界常规。就夫妻一起产业规模规则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归于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都规则夫妻一方承继或受赠的产业归于个人。
(2)与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不一致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不论是法定承继仍是遗言承继,承继人有必要是法定承继人。假如将夫妻一方依法“承继的产业”f包含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作为法定的夫妻一起产业,等于扩展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与《承继法》的规则相对立。而遗言承继则表现了激烈的个人毅力性,遗言人将其产业指定由特定的人承继,表现了其产业处分权。假如将夫妻一方因遗言承继而得到的产业视为夫妻的一起产业,无异于改变了遗言,这不只违反了遗言人的志愿,约束了其对产业的自在处分权,并且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标准相冲突。
(3)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不协调。依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则,赠与能够附责任,受赠人不实行赠与合同所附责任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并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假如某一受赠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受了一项附责任的赠与,但在产业权力搬运今后(此刻该项产业已属夫妻一起产业)没有实行约好的责任,赠与人便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但此刻受赠人已与其爱人离婚,其爱人分走了赠与产业的一部或悉数,这样将导致赠与人返还产业的要求无法完成,使赠与人的买卖安全没有得到维护。赠与(包含遗赠)是当事人行使产业处分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假如将夫妻一方受赠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力的约束和否定,违反了赠与人的意思,与民法关于产业权的规则相对立。
3.夫妻个人产业制的缺点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则,契合我国夫妻产业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产业纠纷。可是,其间有关“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为夫妻一方产业的规则值得评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两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的不同,导致他们的日子要求不相同,因而,各方购买的专用日子用品的价值巨细则不相同。假定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日子很考究,特别爱穿着打扮,那么,甲就会不吝高价购买自己的专用日子用品,如高级服饰或首饰。而作为老公的乙,尽管作业辛苦,薪酬收也很高,可是,其日子要求简略,因而,没有特别的、高级的专用日子用品。假如一旦二人离婚,依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则,甲用归于法定夫妻一起产业——乙方的薪酬购买的专用日子用品价值数万,但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而归甲个人一切;乙尽管薪酬收入高,可是,用薪酬购买的归于个人专用日子用品的价值适当小。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镪姻法》的有关规则对乙非常晦气,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