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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7:23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
2014年第35号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撤销和下放一批行政批阅项目的决议》(国发〔2014〕5号),撤销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本钱目标事前存案准则。为做好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本钱目标事前存案准则的履行和后续办理作业,现将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计税本钱目标确认准则确认已竣工开发产品的本钱目标,并就确认准则、根据,一起本钱分配准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状况、开发方案等出具专项陈述,在开发产品竣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认的本钱目标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彼此混杂。如确需调整本钱目标的,应就调整的原因、根据和调整前后本钱改变状况等出具专项陈述,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本钱目标办理准则,合理区别已竣工本钱目标、在建本钱目标和未建本钱目标,及时搜集、收拾、保存本钱目标触及的依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看。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仔细整理曾经的办理规则,往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批阅。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本钱目标确认专项陈述做好归档作业,及时进行剖析,加强后续办理。对材料不完整、不标准的,应及时告诉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批改;对本钱目标确认不合理或一起本钱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本钱目标确认状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查看;对不照实出具专项陈述或不出具专项陈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四、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一起废止。本布告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完结开发产品本钱目标事前存案的,也按本布告履行。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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