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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0:30
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由第三人替代债款人为债款人实行相应责任的一种实行方法。需求第三方赞同才能够实行相应的责任。第三人实行也可视作债款人实行。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令规则的相关规则。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实行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 由该条规则咱们能够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令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款人代为实行是一种构成权,其意思表明具有单独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独面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即可发生效能。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第三人能够赞同实行,也能够回绝实行。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好时,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债款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应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款人不得回绝。
二.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令要件
构成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令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联系存在,但在此并不着重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也不用着重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实行的约好,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假如没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约好,第三人自动代为实行债款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赞同。
2、第三人向债款人表明乐意为债款人代为实行债款的许诺,或许与债款人订有代为实行合同债款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实行债款时,不能以合同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刻应视为第三人回绝实行,而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责任。
国家法令规则,第三人代为实行责任的法令条件有必要是第三天赞同为债款人实行的,以及债款人与债款人有真是存在债款联系,而且签有合同的状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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