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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1:27
在我国,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准则。
《宪法》第49条规则:“制止损坏婚姻自由”;
引荐阅览:婚姻法全文
我国的《婚姻法》通过每次修正,无不倡议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准则。《婚姻法》第2条规则:“实施婚姻自”;第3条规则:“制止包揽、生意婚姻自由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第4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
可见,婚姻自由准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沛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力是受法令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略这种权力,包含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在内;不然就构成了违法,假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一起,也有必要清晰,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权力相同,不是肯定而是相对的。
婚姻自由权力的行使,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规则,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自觉承受法令和品德的束缚。
婚姻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成婚的赞同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身行使。婚姻合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合格。两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只已达法定婚龄,并且可以了解成婚的含义和结果。因而,未达法定婚龄的人赞同成婚的表明,因患精力病等而损失行为能力的人、暂时处于精力紊乱中的人赞同成婚的意思表明,都属无效。
(2)意思表明实在。出于受诈骗、威吓、钳制和严重误解等原因所作的赞同成婚的表明,以及两边通谋专为表明方法的虚拟的婚姻,也属无效。
(3)意思表明须契合法定方法。男女当事人有必要亲身到婚姻挂号机关一起请求,婚姻合意由挂号机关依法予以承认。两边在此曾经于其他场合作出的赞同成婚的表明,只能认为是建立婚约即订亲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建立婚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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