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程序如何实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34
工伤劳动能力判定程序
工伤判定程序怎么走?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首先由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
一、提出请求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延伸期限),由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
提示:需提交的资料
请求劳动能力判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判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用的确诊证明、依照医疗组织病历办理有关规则复印或许仿制的查看、查验陈述等完好病历资料;
(三)工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许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进行审阅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后,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请求人供给资料完好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判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伤情杂乱、触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
三、专家进行判定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与工伤员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判定。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自作出判定定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及时送达工伤员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对初度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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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定程序怎么走?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首先由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
一、提出请求
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延伸期限),由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
提示:需提交的资料
请求劳动能力判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判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确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用的确诊证明、依照医疗组织病历办理有关规则复印或许仿制的查看、查验陈述等完好病历资料;
(三)工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许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进行审阅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后,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请求人供给资料完好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判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伤情杂乱、触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伸30日。
三、专家进行判定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与工伤员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判定。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自作出判定定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及时送达工伤员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对初度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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