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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组织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令》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所称“外国本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组织缴付的本钱。
第(二)项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同意或认可的商业银行。
第(三)项和第(五)项所称“外国的金融组织”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同意或认可的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外资法人组织”是指《法令》所称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政公司和合资财政公司。
第四条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银监会)是办理和监督外资金融组织的主管机关;我国银监会派出组织对本辖区外资金融组织进行日常监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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