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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就能免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5:33
债款联系中经常会要求担保,其间能够找担保人为债款人进行担保,当告贷合同到期,告贷人不能准时归还,所以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但担保人以超越担保确保期限为由回绝承当连带清偿职责。那么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就能免责吗?接下因由听讼典当担保律师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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