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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税与分期缴税的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9:53

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方针推行到全国规模施行的告诉》(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来出台《关于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布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方针予以了明晰。那么,至此关于本钱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明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则
个人具有债务、股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方法,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法的经济利益。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规模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和本钱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交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方针关于不同企业的股东获得“股息盈利”施行差别化方针,为便于交税人知晓相关规则,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布告依法再次明晰“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一致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起关于转增股本触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获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企业(简称“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交税方针,而持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盈利差别化方针履行:
1.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
(二)个人获得非“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并契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则的,交税人可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交纳个人所得税,施行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关于本钱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则:股份制企业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而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说及补充规则: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本钱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契合的其他本钱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常常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发生的误区有:
一、只看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而没看到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由此构成过错的了解,片面的以为个人获得的以一切来历构成的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疏忽了对不纳税的本钱公积的来历还有约束规则。
二、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这句话的了解有歧义,特别是对“股票发行”的特定规模的了解扩展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钱溢价行为也扩展归入股票发行的规模。
正确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1.《公司法》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钱区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纳股票的方法,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据。由此可见,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区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据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法令》第七条规则:股票发行人有必要是具有股票发行资历的股份有限公司,包含现已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同意拟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能够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职责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本钱溢价是彻底不同的慨念。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很明晰的规则:现行税收方针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含有限职责公司本钱溢价吸收新股东时构成的本钱公积。因而,那种简略的以为以本钱和股本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股本(本钱),自然人股东都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观念是过错的。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本钱公积特点
关于此问题还有一种观念,以为谁投入的本钱(现金或非钱银性财物)构成的本钱公积便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了解了什么是本钱公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将有利于了解这误区。
本钱公积是出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本钱中所占比例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一切者权益的利得和丢失,它不直接标明一切者对企业的根本产权联系。不论是本钱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仍是其他方法构成的,本钱公积归于公司产业,而不独自归于某位股东。
依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
股东投入公司的产业(本钱、股本、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等归谁一切?是归某个特定股东,仍是归公司也即整体股东一切?股东不论以什么方法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共享公司的收益,而本钱公积则是归于公司的产业,股东相同以所占股权享有本钱公积。
假定: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别的40万进入本钱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财物入股,其间股本30万,本钱公积20万。现在呈现突发状况,该固定财物毁损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有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本钱公积了?明显不是,由于毁损的是公司的产业,乙股东的股本(股权)并不因而直接发生影响(灭失)。
进行股改的企业特别需引起注重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财物等进行评价整理,将账面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和本钱公积转增股本,关于以原本钱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股本触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法令视点辨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据,因而该类企业的本钱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归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仅仅本钱溢价;且即便今后新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本钱公积计入新公司的本钱公积后,其间原本钱溢价部分也仍不归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其性质依然是股本溢价。此点需特别引起注重,较为盛行的所谓“先股改在转增,原本钱溢价就变成股票溢价”的说法,看似很美,实则将有很大的涉税危险。依照前文已说明的准则,以上两种企业以本钱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依然不契合不纳税的条件,均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交税与分期交税的区分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念以为“一切本钱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应纳税。其理由便是,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则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据此推导出“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就必定要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国税发〔2010〕54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办理办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资者收买企业股权后将原盈利堆集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23号)等文件尽管对本钱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相继作了表述,可是,文件并没有明晰写明“非股票溢价即本钱溢价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就必定要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本次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出台的财税〔2015〕116号文件,特别是“税总80号布告”对此问题的表述就很明晰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方针关于个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方针归纳起来便是,个人股东获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转增股本应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其间:
个人股东获得以股票发行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不纳税。
个人股东获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盈利差别化方针履行。
个人获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交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拟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交纳。
个人股东获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利公积、本钱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交纳个人所得税;施行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仍是交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明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方针的适用规模也是特定的,不可能恣意扩展适用规模,不然将带来税收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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