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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1:46

名字权的考虑
一位在给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要求派出所按爸爸妈妈之外的第三姓给孩子进行户籍注册而遭拒的女士,把其户口所在地的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新生儿的父亲姓肖、母亲姓黄,而新生儿的母亲在给孩子注册户口时提出要把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萧”。大钟寺派出所根据市公安局有关规则,两次拒绝了原告的恳求。一个为争夺孩子姓第三姓的特别行政诉讼案由此而生。
一、关于爸爸妈妈有没有给自己孩子取“第三姓”的权力和自在?
笔者以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这条标准从法学理论上讲,是授权性标准、恣意性标准,不是义务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这条标准能够这样了解,女子能够随父姓,也能够不随父姓,能够随母姓,也能够不随母姓,法令未限制子女有必要姓父姓或母姓。这说明法令对子女的姓氏未作任何制止,确认子女的姓氏是爸爸妈妈的权力,爸爸妈妈有权挑选他们以为恰当的姓氏。但有一点应当留意,挑选子女姓氏是爸爸妈妈一起的权力,一方不得违反另一方毅力恣意进行挑选,应由爸爸妈妈两边一起洽谈确认。
二、上述案子引发笔者对名字权的考虑。
名字权是公民人身权力中精力人格权的内容,名字权包含姓氏权和名字权。这一权力的归属是谁?爸爸妈妈仍是自己?
1、按照常规,孩子出世后,即由其爸爸妈妈有时也请别人署理给孩子报户口。 孩子的名字都是由爸爸妈妈有时也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起好,再由爸爸妈妈决议,能够说爸爸妈妈给孩子起名是决议权,其他近亲属仅仅主张权或署理爸爸妈妈起名,最终是由爸爸妈妈决议孩子的名字,在姓氏上大多是或姓父姓或姓母姓。这个常规和实践证明,子女名字由爸爸妈妈决议。就如同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养权、教育权相同那么天然和被人们认同。
2、那么我要提出的是作为自己有没有决议自己的姓氏和名字的权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 有权决议、 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这一规则从法令上赋予公民决议、 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的权力。这便从法令上否定了传统习惯上爸爸妈妈对子女名字的决议权。这说明,法令只赋予公民自己名字决议权,爸爸妈妈在报户口时,仅仅由于子女太小,根据法定署理权代为决议子女的名字,爸爸妈妈对子女的名字仅是署理权。
3、名字决议权应当赋予谁?从法理视点讲,名字权是公民个人人身权的一种,法令应予以维护,任何人不得干与。但在实践中,必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即爸爸妈妈不同意子女决议和改动姓氏或子女决议和改动姓氏损伤爸爸妈妈爱情的状况。一起我又联想到,关于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若子女长大成人后,责怪爸爸妈妈未为自己挑选最好的教育方法或教育组织时,而爸爸妈妈现已没有做到,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改变教育方法或教育组织,令爸爸妈妈承当教育费用的问题。明显不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相同子女成年后,责怪爸爸妈妈未给自己挑选美丽的姓氏或名字,再去改变,让人从爱情上无法承受。从另一个方面讲,一个人成年后,他的名字现已用了很长时刻,在户籍上、档案中以及社会认同上都现已确认下来,再去改变,必然导致必定的不稳定性和费事。法令出于维护一个人名字权的考虑,为社会上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费事,我以为是不科学的。所以我以为子女户籍上的名字决议权应赋予爸爸妈妈,法令直接规则子女名字决议权由爸爸妈妈行使,子女起笔名或其他名字的权力由其自己行使,户籍上的名字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定事由包含:与名人或巨人重名或与其他搭档重名引起不方便自己请求改变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形成自己受轻视或伤及自己爱情的(如一个人名叫杨伟,常被人嘲笑)、被收养免除与原爸爸妈妈联系请求改变为养爸爸妈妈姓氏的、其他应当改变名字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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