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帮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1:35
我国的《婚姻法》规则,夫妻都有相互抚育的责任。一方不实行抚育责任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出抚育费的权力。然而这主要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那么离婚后一方日子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协助吗?下面由听讼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离婚后一方日子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协助吗
事例解析:刘*宝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述称:其2007年经人介绍知道与被告黄*琼知道,2008年按乡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日子,于2009年11月23日补办成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但婚后爱情不睦,被告不论孩子,不顾及家庭,不贡献公婆。原告曾于2013年2月申述要求判定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停和洽,但被告依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爱情仍未得到修正。故再次申述要求法院判定二人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9年11月23日处理成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有一子,婚后夫妻爱情不睦,2013年经法院调停和洽,之后夫妻爱情仍未得到修正,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另查明,被告没有收入来历,离婚后日子困难。
通过调停,二人达到如下调停协议:
(1)原被告两边自愿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暂不付出抚育费;
(3)原告自愿补偿被告日子费一万元。
本案归于离婚时一方日子困难的景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日子困难,原告恰当给予被告协助是契合婚姻法精力的。
离婚后一方日子困难的另一方就要协助吗
事例解析:刘*宝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述称:其2007年经人介绍知道与被告黄*琼知道,2008年按乡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日子,于2009年11月23日补办成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但婚后爱情不睦,被告不论孩子,不顾及家庭,不贡献公婆。原告曾于2013年2月申述要求判定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停和洽,但被告依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爱情仍未得到修正。故再次申述要求法院判定二人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9年11月23日处理成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有一子,婚后夫妻爱情不睦,2013年经法院调停和洽,之后夫妻爱情仍未得到修正,夫妻爱情确已决裂。另查明,被告没有收入来历,离婚后日子困难。
通过调停,二人达到如下调停协议:
(1)原被告两边自愿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暂不付出抚育费;
(3)原告自愿补偿被告日子费一万元。
本案归于离婚时一方日子困难的景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日子困难,原告恰当给予被告协助是契合婚姻法精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