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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6:09
在现实生活中房子拆迁的景象是十分多的,对房子进行拆迁的时分,就需求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房子征收拆迁补偿一般由拆迁的主体进行,那么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没有拆迁的主体资格?下面由听讼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拆迁公司的人员有拆迁主体资格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子拆迁主体资格,房子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能够成为房子征收施行的被托付单位。
相关法令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的房子征收与补偿作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子征收部分(以下称房子征收部分)安排施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子征收与补偿作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子征收与补偿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子征收部分能够托付房子征收施行单位,承当房子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业。房子征收施行单位不得以盈利为意图。
房子征收部分对房子征收施行单位在托付范围内施行的房子征收与补偿行为担任监督,并对其行为结果承当法令责任。
二、提起拆迁诉讼的留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案子问题的批复》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到协议后,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判决,仅就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子受理。”
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是约好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责任联系的合同,依法建立的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协议或许实行协议不符合约好的,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则,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景象。其一,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缔结后,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内回绝搬家的,搬家期限届满后拆迁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到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到裁定协议的,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则,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子拆迁主体资格,房子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能够成为房子征收施行的被托付单位。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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