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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5:2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赵和生,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顾永忠,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李大进,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七樊洼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舒佐新,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李健,安徽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何兵,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
上诉人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加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查明:1997年4月19日,合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联公司)与华丰公司、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签定一份《协作经营协议书》,约好:合联公司担任肉鸡饲养和供给,华丰公司担任肉鸡加工和储运,粮油公司担任署理出口肉鸡产品。有关加工、储运、饲养交代、署理出口合平等另行商订。同日,华丰公司与合联公司签定了《肉鸡加工合同书》,约好:合联公司托付华丰公司加工、贮存肉鸡及相关产品等,并付出加工费、装卸费、查验费等有关费用。每月托付加工数量不低于45万只,如低于45万只,按45万只核算,加工费为每只2元,合同履行期限为10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中止合同,不然属违约,应向对方付出未完成工作量酬金(加工费)总额50%的违约金,一起补偿违约金缺乏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需经两边签字并公证后收效,本合同为三方协作协议附件之二。许明宗(正大公司原董事兼总司理)代表合联公司,彭克政代表华丰公司在协议上签字。
另查明:正大公司章程规则,总司理每届任期为4年。许明宗于1992年10月至1998年4月底在正大公司担任董事兼任总司理。
上述合同签定后,正大公司在巢湖设立了办事处,并派畜禽部司理高恒山详细担任肉鸡加工和其他事务。1997年6月17日,正大公司开端托付华丰公司加工肉鸡,并屡次托付粮油公司从其出口产品货款中扣除部分货款,作为加工费付出给华丰公司。1998年7月20日,正大公司中止托付加工事务,并回绝向华丰公司付出5、6、7月加工费合计4 214 3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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