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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系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是否给予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7:12
员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作业,为喷砂操作工岗位,两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员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奉告岗位系有毒有害的作业,在签定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一起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工作健康检查,在日常作业中公司也未供给任何防护办法。
在2013年11月7日,员工因小事与搭档发作口角,后公司要求员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去职务,但此内容并非员工实在意思表明,系公司违法免除劳动合同。在员工脱离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员工进行工作病健康检查。为此,员工请求裁定。因员工对裁定成果不服,申述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费18000元薪酬21690元,特岗补贴2574元。
法院断定:
员工系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职务,其违法免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工作健康体检报告书未载明员工患工作病,第二、三、五项诉讼请求,没有现实根据。法院断定,公司付出员工薪酬差额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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