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4:59
行政诉讼的根据关于案子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效果,在诉讼案子中提交根据的时分,必需求契合相关的法令以及规矩。那么行政诉讼的根据有哪些规矩?听讼网小编带你了解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常识。
行政诉讼的根据有哪些规矩?关于行政诉讼根据,我国是没有相关的规矩的,不过在2002年的时分,最高法出台了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咱们就暂时将其看做是对行政诉讼根据的规矩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准承承认案子现实,公平、及时地审理行政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供给根据的,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根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被告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根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
第二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根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根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诉讼进程中,被告及其诉讼署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根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根据资料。
在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在行政程序中从前提出请求的根据资料。但有下列景象的在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请求的挂号准则不齐备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相关根据资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构成危害的现实供给根据。
第六条 原告能够供给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原告供给的根据不建立的,不革除被告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流根据之日供给根据。因合理事由请求延期供给根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在法庭调查中供给。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原告或许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合理事由未供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子告诉书或许应诉告诉书时,应当奉告其举证规模、举证期限和逾期供给根据的法令成果,并奉告因合理事由不能如期供给根据时应当提出延期供给根据的请求。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许弥补根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触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人民法院能够责令当事人供给或许弥补有关根据。
二、供给根据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书证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仿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帐册、专业技能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资料;
(四)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
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造办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根据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原物。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物核对无误的仿制件或许证明该根据的相片、录像等其他根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品种物的,供给其间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仿制件;
(二)注明制造办法、制造时刻、制造人和证明目标等;
(三)声响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响内容的文字记载。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人证言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名字、年纪、性别、作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办法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被告向人民法院供给的在行政程序中选用的判定定论,应当载明托付人和托付判定的事项、向判定部分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能手法、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判定资历的说明,并应有判定人的签名和判定部分的盖章。通过剖析获得的判定定论,应当说明剖析进程。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被告向人民法院供给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刻、地址和工作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别人在现场的,可由其别人签名。法令、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造办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根据,应当说明来历,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根据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供给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构成的根据,应当具有依照有关规则处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许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安排翻译的或许其他翻译精确的中文译著,由翻译安排盖章或许翻译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根据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供给人应当作出清晰标示,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检查承认。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根据资料分类编号,对根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说明,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资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根据的称号、份数、页数、件数、品种等以及收到的时刻,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关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许根据数量较多的案子,人民法院能够安排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许交流根据,并将交流根据的情况记载在卷。
三、调取和保全根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安排、公民调取根据:
(一)触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承认的;
(二)触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间断诉讼、完结诉讼、逃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不能自行搜集,但能够供给切当头绪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调取下列根据资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分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根据资料;
(二)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据资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其他根据资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搜集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根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根据请求书。
调取根据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根据持有人的名字或许称号、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根据的内容;
(三)请求调取根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子现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根据的请求,经检查契合调取根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议调取;不契合调取根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许其诉讼署理人送达告诉书,说明不允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能够在收到告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请求的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经调取未能获得相应根据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求调取的根据在异地的,能够书面托付根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托付书后,依照托付要求及时完结调取根据作业,送交托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结托付内容的,应当奉告托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根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办法提出,并说明根据的称号和地址、保全的内容和规模、请求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请求保全根据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其供给相应的担保。
法令、司法解释规则诉前保全根据的,依照其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保全根据的,能够根据详细情况,选用查封、扣押、摄影、录音、录像、仿制、判定、勘验、制造问询笔录等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保全根据时,能够要求当事人或许其诉讼署理人参与。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有根据或许有合理理由标明被告据以承认案子现实的判定定论或许有过错,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判定部分作出的判定定论有贰言请求从头判定,提出根据证明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一)判定部分或许判定人不具有相应的判定资历的;
(二)判定程序严峻违法的;
(三)判定定论显着根据缺乏的;
(四)通过质证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的其他景象。
对有缺点的判定定论,能够通过弥补判定、从头质证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求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合理理由不提出判定请求、不预交判定费用或许拒不供给相关资料,致使对案子争议的现实无法通过判定定论予以承认的,应当对该现实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托付或许指定的判定部分出具的判定书,应当检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判定的内容;
(二)判守时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能手法;
(四)判定的进程;
(五)清晰的判定定论;
(六)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判定资历的说明;
(七)判定人及判定部分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短缺或许判定定论不清晰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判定部分予以说明、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能够依当事人请求或许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有必要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约请当地基层安排或许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参与,拒不参与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造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刻、地址、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通过和成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制造的现场图,应当注明制造的时刻、方位、制造人名字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举证期限内请求从头勘验,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四、根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在庭前根据交流进程中没有争议并记载在卷的根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能够作为承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而需求依法缺席判定的,被告供给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流根据中没有争议的根据在外。
第三十七条 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规则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根据,不得在开庭时揭露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的根据,由请求调取根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根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根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定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环绕根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根据有无证明效能以及证明效能巨细,进行质证。
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及其署理人能够就根据问题彼此提问,也能够向证人、判定人或许勘验人提问。
当事人及其署理人彼此提问,或许向证人、判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子现实有相关,不得选用诱惑、要挟、凌辱等言语或许办法。
第四十条 对书证、根据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根据的原件或许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外:
(一)出示原件或许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允许能够出示仿制件或许仿制品;
(二)原件或许原物已不存在,能够出示证明仿制件、仿制品与原件、原物共同的其他根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映或许显现,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 但凡知道案子现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责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许庭前根据交流中对证人证言无贰言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许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意外工作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别原因的确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毅力进行检查或许交由有关部分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交由有关部分判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答应。人民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进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能够根据审理案子的详细情况,决议是否允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原告或许第三人能够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许真实性有贰言的;
(二)对扣押产业的品种或许数量有贰言的;
(三)对查验的物品取样或许保管有贰言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贰言的;
(五)需求出庭作证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奉告其诚笃作证的法令责任和作伪证的法令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法庭问询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安排证人对质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现实。证人根据其阅历所作的判别、估测或许谈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判定人出庭承受问询的,判定人应当出庭。判定人因合理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允许,能够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判定定论进行质证。
判定人不能出庭的合理事由,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则。
关于出庭承受问询的判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子的联系,并奉告判定人照实说明判定情况的法令责任和成心作虚伪说明的法令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触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能够向法庭请求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能够告诉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能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常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历等有贰言的,能够进行问询。由法庭决议其是否能够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能够对判定人进行问询。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进程中,对与案子没有相关的根据资料,应予扫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进程中,允许当事人弥补根据的,对弥补的根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通过庭审质证的根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供给的新的根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承认的根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子,对当事人依法供给的新的根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定、判决承认现实的根据缺乏而提起再审所触及的首要根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根据”是指以下根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供给而未获允许的根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请求调取而未获允许或许未获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根据;
(三)原告或许第三人供给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根据。
五、根据的审阅承认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子,应当以根据证明的案子现实为根据。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通过庭审质证的根据和无需质证的根据进行逐个检查和对悉数根据归纳检查,遵从法官作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平地剖析判别,承认根据资料与案子现实之间的证明联系,扫除不具有相关性的根据资料,准承承认案子现实。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从以下方面检查根据的合法性:
(一)根据是否契合法定办法;
(二)根据的获得是否契合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根据效能的其他违法景象。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从以下方面检查根据的真实性:
(一)根据构成的原因;
(二)发现根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根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仿制件、仿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供给根据的人或许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联系;
(五)影响根据真实性的其他要素。
第五十七条 下列根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根据资料;
(二)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资料;
(三)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合理手法获取的根据资料;
(四)当事人无合理事由超出举证期限供给的根据资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以外或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构成的未处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根据资料;
(六)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不供给原件、原物,又无其他根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根据的仿制件或许仿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许别人进行技能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根据资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
(九)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根据资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承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供给根据,原告依法应当供给而拒不供给,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选用。
第六十条 下列根据不能作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署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或许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搜集的根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权力所选用的根据;
(三)原告或许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根据。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和弥补的根据,或许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根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承认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选用的判定定论,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根据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选用:
(一)判定人不具有判定资历;
(二)判定程序严峻违法;
(三)判定定论过错、不清晰或许内容不完整。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现实的数个根据,其证明效能一般能够依照下列景象别离承认: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判定定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通过公证或许挂号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仿制件、仿制品;
(四)法定判定部分的判定定论优于其他判定部分的判定定论;
(五)法庭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分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根据优于传来根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供给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品种不同、内容共同的根据优于一个孤立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许显现的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造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许以公证等其他有用办法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平等的证明效能。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在署理权限规模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的案子现实清晰表明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该现实予以承认。但有相反根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补偿诉讼中,人民法院掌管调停时当事人为达到调停协议而对案子现实的认可,不得在这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晦气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供给的根据,对方当事人清晰表明认可的,能够承认该根据的证明效能;对方当事人予以否定,但不能供给充沛的根据进行辩驳的,能够归纳全案情况检查承认该根据的证明效能。
第六十八条 下列现实法庭能够直接承认:
(一)众所周知的现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依照法令规则推定的现实;
(四)现已依法证明的现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推定的现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根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根据证明被告持有的根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合理事由拒不供给的,能够推定原告的建议建立。
第七十条 收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许裁定安排判决文书承认的现实,能够作为定案根据。可是假如发现裁判文书或许判决文书承认的现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间断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康复诉讼。
第七十一条 下列根据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一方当事人有晦气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晦气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辨认是否通过修正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仿制件或许仿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许别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根据资料;
(七)其他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资料。
第七十二条 庭审中通过质证的根据,能够当庭承认的,应当当庭承认;不能当庭承认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承认。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根据是否选用的理由。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承认的根据有误,能够依照下列办法纠正:
(一)庭审完毕前发现过错的,应当从头进行承认;
(二)庭审完毕后宣判前发现过错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能够再次开庭予以承认;
(三)有新的根据资料或许推翻已承认的根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承认。
六、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人、判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受法令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判定人的住址和联系办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五条 证人、判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许承受问询而开销的合理费用,由供给证人、判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付出,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当。
第七十六条 证人、判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许其别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许证人、判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要挟、凌辱、殴伤、打扰或许打击报复等阻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许第(六)项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应当帮忙调取根据的单位和个人,无合理理由拒不实行帮忙责任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院曾经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10月1日没有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子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实施前现已审结的行政案子,当事人以违背本规则为由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规则实施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行政案子,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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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根据有哪些规矩?关于行政诉讼根据,我国是没有相关的规矩的,不过在2002年的时分,最高法出台了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咱们就暂时将其看做是对行政诉讼根据的规矩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准承承认案子现实,公平、及时地审理行政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则,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供给根据的,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根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被告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根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
第二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根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弥补相应的根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诉讼进程中,被告及其诉讼署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根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根据资料。
在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在行政程序中从前提出请求的根据资料。但有下列景象的在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请求的挂号准则不齐备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相关根据资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构成危害的现实供给根据。
第六条 原告能够供给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原告供给的根据不建立的,不革除被告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流根据之日供给根据。因合理事由请求延期供给根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在法庭调查中供给。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原告或许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合理事由未供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不予接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子告诉书或许应诉告诉书时,应当奉告其举证规模、举证期限和逾期供给根据的法令成果,并奉告因合理事由不能如期供给根据时应当提出延期供给根据的请求。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许弥补根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触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人民法院能够责令当事人供给或许弥补有关根据。
二、供给根据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书证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仿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帐册、专业技能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资料;
(四)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
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造办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根据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原物。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物核对无误的仿制件或许证明该根据的相片、录像等其他根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品种物的,供给其间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仿制件;
(二)注明制造办法、制造时刻、制造人和证明目标等;
(三)声响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响内容的文字记载。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人证言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名字、年纪、性别、作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办法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被告向人民法院供给的在行政程序中选用的判定定论,应当载明托付人和托付判定的事项、向判定部分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能手法、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判定资历的说明,并应有判定人的签名和判定部分的盖章。通过剖析获得的判定定论,应当说明剖析进程。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被告向人民法院供给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刻、地址和工作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别人在现场的,可由其别人签名。法令、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造办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根据,应当说明来历,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根据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供给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构成的根据,应当具有依照有关规则处理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许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安排翻译的或许其他翻译精确的中文译著,由翻译安排盖章或许翻译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根据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供给人应当作出清晰标示,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检查承认。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根据资料分类编号,对根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说明,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资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根据的称号、份数、页数、件数、品种等以及收到的时刻,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十一条 关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许根据数量较多的案子,人民法院能够安排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许交流根据,并将交流根据的情况记载在卷。
三、调取和保全根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安排、公民调取根据:
(一)触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承认的;
(二)触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间断诉讼、完结诉讼、逃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不能自行搜集,但能够供给切当头绪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调取下列根据资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分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根据资料;
(二)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据资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其他根据资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搜集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根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根据请求书。
调取根据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根据持有人的名字或许称号、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根据的内容;
(三)请求调取根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子现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根据的请求,经检查契合调取根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议调取;不契合调取根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许其诉讼署理人送达告诉书,说明不允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能够在收到告诉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请求的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经调取未能获得相应根据的,应当奉告请求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求调取的根据在异地的,能够书面托付根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托付书后,依照托付要求及时完结调取根据作业,送交托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结托付内容的,应当奉告托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根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办法提出,并说明根据的称号和地址、保全的内容和规模、请求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请求保全根据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其供给相应的担保。
法令、司法解释规则诉前保全根据的,依照其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保全根据的,能够根据详细情况,选用查封、扣押、摄影、录音、录像、仿制、判定、勘验、制造问询笔录等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保全根据时,能够要求当事人或许其诉讼署理人参与。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许第三人有根据或许有合理理由标明被告据以承认案子现实的判定定论或许有过错,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判定部分作出的判定定论有贰言请求从头判定,提出根据证明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一)判定部分或许判定人不具有相应的判定资历的;
(二)判定程序严峻违法的;
(三)判定定论显着根据缺乏的;
(四)通过质证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的其他景象。
对有缺点的判定定论,能够通过弥补判定、从头质证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求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合理理由不提出判定请求、不预交判定费用或许拒不供给相关资料,致使对案子争议的现实无法通过判定定论予以承认的,应当对该现实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托付或许指定的判定部分出具的判定书,应当检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判定的内容;
(二)判守时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判定的根据和运用的科学技能手法;
(四)判定的进程;
(五)清晰的判定定论;
(六)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判定资历的说明;
(七)判定人及判定部分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短缺或许判定定论不清晰的,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判定部分予以说明、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能够依当事人请求或许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有必要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约请当地基层安排或许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参与,拒不参与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造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刻、地址、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通过和成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制造的现场图,应当注明制造的时刻、方位、制造人名字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举证期限内请求从头勘验,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四、根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五条 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在庭前根据交流进程中没有争议并记载在卷的根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能够作为承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而需求依法缺席判定的,被告供给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流根据中没有争议的根据在外。
第三十七条 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规则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根据,不得在开庭时揭露质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的根据,由请求调取根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根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根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定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环绕根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根据有无证明效能以及证明效能巨细,进行质证。
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及其署理人能够就根据问题彼此提问,也能够向证人、判定人或许勘验人提问。
当事人及其署理人彼此提问,或许向证人、判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子现实有相关,不得选用诱惑、要挟、凌辱等言语或许办法。
第四十条 对书证、根据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根据的原件或许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外:
(一)出示原件或许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允许能够出示仿制件或许仿制品;
(二)原件或许原物已不存在,能够出示证明仿制件、仿制品与原件、原物共同的其他根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映或许显现,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一条 但凡知道案子现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责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许庭前根据交流中对证人证言无贰言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许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意外工作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别原因的确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毅力进行检查或许交由有关部分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能够依职权交由有关部分判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答应。人民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进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能够根据审理案子的详细情况,决议是否允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原告或许第三人能够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许真实性有贰言的;
(二)对扣押产业的品种或许数量有贰言的;
(三)对查验的物品取样或许保管有贰言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贰言的;
(五)需求出庭作证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奉告其诚笃作证的法令责任和作伪证的法令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法庭问询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安排证人对质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说其亲历的详细现实。证人根据其阅历所作的判别、估测或许谈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判定人出庭承受问询的,判定人应当出庭。判定人因合理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允许,能够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判定定论进行质证。
判定人不能出庭的合理事由,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则。
关于出庭承受问询的判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子的联系,并奉告判定人照实说明判定情况的法令责任和成心作虚伪说明的法令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触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能够向法庭请求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能够告诉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能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常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历等有贰言的,能够进行问询。由法庭决议其是否能够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能够对判定人进行问询。
第四十九条 法庭在质证进程中,对与案子没有相关的根据资料,应予扫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进程中,允许当事人弥补根据的,对弥补的根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通过庭审质证的根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供给的新的根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承认的根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一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子,对当事人依法供给的新的根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定、判决承认现实的根据缺乏而提起再审所触及的首要根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根据”是指以下根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供给而未获允许的根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请求调取而未获允许或许未获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根据;
(三)原告或许第三人供给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根据。
五、根据的审阅承认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子,应当以根据证明的案子现实为根据。
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通过庭审质证的根据和无需质证的根据进行逐个检查和对悉数根据归纳检查,遵从法官作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平地剖析判别,承认根据资料与案子现实之间的证明联系,扫除不具有相关性的根据资料,准承承认案子现实。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从以下方面检查根据的合法性:
(一)根据是否契合法定办法;
(二)根据的获得是否契合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根据效能的其他违法景象。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从以下方面检查根据的真实性:
(一)根据构成的原因;
(二)发现根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根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仿制件、仿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供给根据的人或许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联系;
(五)影响根据真实性的其他要素。
第五十七条 下列根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根据资料;
(二)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资料;
(三)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合理手法获取的根据资料;
(四)当事人无合理事由超出举证期限供给的根据资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以外或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构成的未处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根据资料;
(六)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不供给原件、原物,又无其他根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根据的仿制件或许仿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许别人进行技能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根据资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
(九)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根据资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承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供给根据,原告依法应当供给而拒不供给,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选用。
第六十条 下列根据不能作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署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或许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搜集的根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权力所选用的根据;
(三)原告或许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根据。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和弥补的根据,或许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根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承认原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选用的判定定论,原告或许第三人提出根据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选用:
(一)判定人不具有判定资历;
(二)判定程序严峻违法;
(三)判定定论过错、不清晰或许内容不完整。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现实的数个根据,其证明效能一般能够依照下列景象别离承认: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判定定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通过公证或许挂号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仿制件、仿制品;
(四)法定判定部分的判定定论优于其他判定部分的判定定论;
(五)法庭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分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根据优于传来根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供给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品种不同、内容共同的根据优于一个孤立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许显现的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造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许以公证等其他有用办法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平等的证明效能。
第六十五条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在署理权限规模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的案子现实清晰表明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该现实予以承认。但有相反根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六十六条 在行政补偿诉讼中,人民法院掌管调停时当事人为达到调停协议而对案子现实的认可,不得在这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晦气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供给的根据,对方当事人清晰表明认可的,能够承认该根据的证明效能;对方当事人予以否定,但不能供给充沛的根据进行辩驳的,能够归纳全案情况检查承认该根据的证明效能。
第六十八条 下列现实法庭能够直接承认:
(一)众所周知的现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依照法令规则推定的现实;
(四)现已依法证明的现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推定的现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根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根据证明被告持有的根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合理事由拒不供给的,能够推定原告的建议建立。
第七十条 收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许裁定安排判决文书承认的现实,能够作为定案根据。可是假如发现裁判文书或许判决文书承认的现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间断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康复诉讼。
第七十一条 下列根据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一方当事人有晦气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晦气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辨认是否通过修正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仿制件或许仿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许别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根据资料;
(七)其他不能独自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资料。
第七十二条 庭审中通过质证的根据,能够当庭承认的,应当当庭承认;不能当庭承认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承认。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根据是否选用的理由。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承认的根据有误,能够依照下列办法纠正:
(一)庭审完毕前发现过错的,应当从头进行承认;
(二)庭审完毕后宣判前发现过错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能够再次开庭予以承认;
(三)有新的根据资料或许推翻已承认的根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承认。
六、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人、判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受法令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判定人的住址和联系办法予以保密。
第七十五条 证人、判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许承受问询而开销的合理费用,由供给证人、判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付出,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当。
第七十六条 证人、判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许其别人有对审判人员或许证人、判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要挟、凌辱、殴伤、打扰或许打击报复等阻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或许第(六)项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应当帮忙调取根据的单位和个人,无合理理由拒不实行帮忙责任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院曾经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10月1日没有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子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实施前现已审结的行政案子,当事人以违背本规则为由请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规则实施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行政案子,适用本规则。
在生活中遇到需求行政诉讼的工作,如关于内容不太了解,能够咨询听讼网上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