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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也会被判重婚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5:36
“小三”也会被判重婚罪吗?
重婚行为是严峻危及家庭安稳、损害婚姻联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联系,保护一夫一妻制,制止重婚。重婚归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并且《婚姻法》还赋予了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建议损害赔偿的权力,提申述讼追查离婚者刑事责任的权力。可以说,法律上对重婚者的赏罚仍是比较严峻的。那么什么状况下构成重婚呢?经过以下事例来详细阐明:
已婚的肖某喜爱上了年轻漂亮的胡某(女),胡某虽知肖某在外地已有妻室,但经不起肖某的引诱很快与之同居。两人还在胡某的敦促下在当地举办了成婚仪式,后肖某以自己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二人运用。工作暴露后,肖某的合法妻子康某愤而提出离婚,并指控两人犯重婚罪。而胡某建议对该房子具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以为,肖某有爱人又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胡某明知肖某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二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准则,构成重婚罪。据此,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胡某要求切割商品房产权的申述,把商品房作为肖某与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切割。
重婚是指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包含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状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爱人者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许无爱人者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本案中,肖某在于其妻康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胡某明知肖某有爱人而与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二者均构成重婚罪。人民法院以重婚罪追查二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一起,因为肖某与胡某的婚姻归于无效婚姻,他们之间的联系只能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肖某出资购买的房子,应归于肖某与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无权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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