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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一方能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损害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1:17
受害一方能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危害补偿吗?
在婚续期间,夫妻之间吵架时伤害了对方,危害了夫妻一方某样个人产业或一方监护不妥,形成小孩逝世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危害补偿。对此,笔者的观念是,我国婚姻法将夫妻产业一起共有作为准则,夫妻约好作为破例,在产业未切割之前,一切产业属一般属两边一起共有,这便使婚内补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定在离婚后补偿,又让判定置于一种不确定状况之中,并会严峻恶化夫妻之间的联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补偿职责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独自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起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核算。当人身危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能够提出婚姻危害补偿,又可提出人身危害补偿,对危害一方实施两层赏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危害补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主张,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修正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这样修正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根据相照应,即离婚是感情破裂导致的,而不是“下列景象”导致的;二是现行立法给司法者形成误解,会以为只要46条所指4种景象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才有权恳求补偿,若是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就无权恳求补偿,一起还会形成4种景象在离婚诉讼时处于继续状况才可提出,若是几年前或离婚时已改正就无须补偿;三是消除现行立法与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30条的抵触。
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产业不足以付出医疗费用,另一方又躲藏、搬运夫妻产业,拒不付出医疗费用的,能够在婚内申述要求补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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