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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2:28

【内容提要】代位权诉讼是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法。本文就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债款人的债款是否须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才可作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根据、可否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诉讼与裁定统辖及协议统辖、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款人可否另行向第三人诉讼、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可否提起反诉、代位权诉讼中的调停与宽和等许多问题作一讨论。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实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方法建立代位权准则,而且将代位权的行使方法限定为诉讼方法。本文拟就我国代位权诉讼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一讨论。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未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可否作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第十一条规则了“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等许多代位权诉讼的申述条件,那么“债款合法”是否是指债款现已收效法令文书所承认呢?笔者以为,这一问题牵涉到怎么掌握代位权诉讼的申述条件问题。同其他一般民事案子相同,人民法院在决议受理代位权诉讼案子之前,有必要对其是否契合申述条件进行立案检查。可是,法院对申述条件的检查仅仅是方法上的检查。只需原告(债款人)供给了得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开始方法依据,法院就应当确定契合代位权诉讼的申述条件而予以立案受理。就“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要件的检查而言,只需原告(债款人)供给其对债款人享有合法债款的开始依据,如债款凭据、欠条、送货单等等,就能够确定债款人的申述契合该要件,而并非要以债款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作为必要条件。至于债款人的债款实质上是否合法,则涉及到对依据的剖析、判别等实体性问题,是案子进入开庭审判后才要处理的问题,立案检查阶段无需、也无法对此作深化的查验。
二、债款人可否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行使代位权
债款人代位权的发生,以债款人对债款人存在合法的债款为条件。那么,关于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是否能够发生债款人代位权呢?笔者以为,债款尽管超越诉讼时效,但并不等于债款已由本来的合法债款转变为不合法债款,而仅仅说该债款已由本来的彻底债款转变为不彻底债款。此刻除了债款人自愿实行其债款外,该债款现已失去了法令强制力的维护,债款人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基于此,债款人职责产业的添加或削减已同债款人无多大关系了。此情况下,如答应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作为债款人代位权行使的根底,必然形成对债款人业务的不正当干与。一起,因为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方法是提申述讼的方法,且按《合同法解说》第二十条的规则,我国债款人代位权适用“债款人直承受偿准则”,答应债款人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行使代位权,客观上又会形成本不应受法令强制力维护的不彻底债款却从头被赋予了法令的强制力。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不能发生债款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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