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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2:28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分、社会抚育费征收裁量权适用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分的裁量权,促进揭露、公平、公平法令,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法令作业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在行使行政处分、社会抚育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分行政处分或征收社会抚育费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现实、情节和损害结果,在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处分或征收社会抚育费起伏规模内决议处分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等要素,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依照“公平公平、合理合法、过罚适当、归纳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 施行行政处分或社会抚育费征收不得逾越法定的自在裁量起伏和规模。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分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年纪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间断或改正,没有构成损害结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令、法规规则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现已逝世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许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该予以行政处分或征收社会抚育费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分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自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纳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
(三)违法行为发作后自意向人口计生部分陈述并承受处理的;
(四)非意愿妊娠后,活跃合作人口计生部分查询处理,因医学判定以为不能采纳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五)活跃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且有建功体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分或征收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分或征收: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询取证过程中,成心隐瞒现实,招摇撞骗或许藏匿、毁掉、回绝供给违法行为依据的;
(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扬、压服,拒不采纳补救措施,构成违法生育的;
(三)阻碍、回绝或许以暴力、要挟等手法抵抗法令人员法令的;
(四)两次以上施行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践收入显着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回绝供给其实在收入证明的;
(六)违法行为直接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严重结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不符合生育方针,经过不正当手法骗得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
(八)采纳户口改变、假离婚等方法,躲避法令责任的;
(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或征收的。
第九条行政处分或征收社会抚育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分应召局面务会议团体评论决议,构成会议记录,参加团体评论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署名。
    办案人员应将团体评论决议构成的会议记录归入卷宗。
第十条 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分的规模内为中限,中限处分或征收的裁量权规范,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分依据本地实践进行细化,细化规范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分审阅存案后网上揭露。也能够由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分一致细化中限处分或征收的裁量权规范,由辖区内县(市、区)人口计生部分参照履行,细化规范报省人口计生委审阅存案后网上揭露。
第十一条施行裁量权层级监督准则。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应当常常进行法令监督查看,并将规范裁量权作业归入行政法令责任制和行政法令查核的重要内容,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分裁量权行使不妥的,应当主张整改或许责令其纠正。
第十二条施行裁量过错责任追查准则。
    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分责令改正,并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四十八条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令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背法定程序施行行政处分或征收社会抚育费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妥,构成行政处分或社会抚育费征收案子被复议机关吊销、改变的;
(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妥,构成行政处分或社会抚育费征收案子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吊销或改变的;
(四)其他乱用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省人口计生委依据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和实践作业需要,对本规则和各地细化规范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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