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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2:31
涉外婚姻的统辖问题有哪些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当事人能够向久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当事人能够向久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3﹑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6、两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是在我国的,我国法院有统辖权,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在国外,此刻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假如两边达到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能够受理统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可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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