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6:30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山东省乡村公共供水办理办法》现已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乡村公共供水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公共供水办理,保证乡村供水用水安全,改进乡村居民的日子和出产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共供水,是指运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隶属设备向乡村居民和单位供给日子和出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公共供水规划、建造、运营、运用、办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公共供水应当遵从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加、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准则,统筹水资源,施行规模化开展、标准化建造、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专业化办理,逐渐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共供水作业归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采纳有用办法,扶持乡村公共供水作业开展,保证乡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共供水作业的安排、协谐和辅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共供水的办理作业,具体作业由其所属的乡村公共供水办理机构承当。
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建造、农业、卫生、环境维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责任分工,做好与乡村公共供水办理相关的作业。
第七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研讨开发、推广应用乡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供给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隶属设备的责任,有权阻止、检举和指控损坏或许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隶属设备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归纳规划、城乡建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编制乡村公共供水开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