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7:17

“处理出资争议世界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以下简称中心或ICSIQ)依据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处理国家与他国民间出资争议条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条约”)建立,该条约于1966年10月14日收效,截止2008年12月,该条约的签署过已达到155个,其间143个国家赞同了该条约。
一、中心的法令地位及其统辖规模
(一)法令地位
中心是依据《华盛顿条约》建立的世界法人,具有彻底的世界法令品格。其行为才能包含:
1、订立合同的才能
2、获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才能
3、申述的才能
中心及其产业享有豁免于全部法令诉讼的权力。
(二)行使统辖权的必要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历
凡提交中心裁定的出资争议的当事人,其间一方有必要是条约缔约国或该地跳过的公共组织或实体,另一方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即争议两边一般应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当事两边的赞同
凡提交中心处理的特定争议,当事两边有必要定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裁定的书面裁定协议,这是中心获得统辖权的必要的本质要件。
3、出资争议的法令性质
当事两边直接因出资而发生的任何法令上的争议都归于中心统辖规模。
二、裁定程序
(一)裁定请求
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书面裁定请求。其内容包含:争议现实,当事人两边身份,以及赞同按照中心的调停和裁定规矩裁定等。秘书长应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并挂号。
(二)裁定庭的组成和其权限规模
组成:独任裁定委员或三名裁定委员(当事两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由两边洽谈指定),秘书长在宣布挂号90日后未建立裁定庭的,由中心主席录用裁定庭的组成人员,其间被指定的裁定员不得为争议一方所属国国民。
裁定庭可就其统辖权限作出决定。
(三)裁定审理
裁定庭在处理争议过程中,适用《条约》第四十二条规矩,应当适用两边一起挑选的法令。如无此项挑选,应当适用争议一方的法令,包含相关的抵触规矩,以及可适用的世界法规矩。
(四)裁定判决
裁定判决应当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由拥护此判决的成员签署。未经当事两边赞同,判决不得对外发布。中心秘书长应迅速将核证无误的判决副本送交至当事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