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6:24兰州市永登县的李某,因生意上的联系,与比自己大3岁的薛某相识,后来李竟瞒着老婆和子女,和离了婚的薛某住到了一同。2001年3月,两人一同在兰州市东岗镇购买一套住宅,产权归二人一同一切,之后两人还一同装饰了房子,购买了家电。2003年5月,李某与妻子离了婚,想和薛某成婚,但是,薛某却表明,暂时没有考虑成婚的工作,并趁他不在家的时分将房门换了锁。通过一年的羁绊,2004年年头,李某将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免除他与薛某的同居联系,并依法返还购房款4.4万元和一同存款,以及房子装饰费、家电等。
2005年7月,一审法院判定,免除二人的同居联系,所购房子归薛某一切,薛某给付李某一半房款,并给付房子装饰费、银行存款的一半。一审宣判后,薛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保持了原审判定的部分成果,另判两边一同日子期间购买的家电归薛某一人一切。
在当今社会,男女没有通过婚姻登记而同居日子,现已习以为常,男女两边因联系不好申述到法院要求免除同居联系,也家常便饭。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令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规范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两边是否有爱人为规范可分为一方、两边有爱人的同居和两边无爱人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规范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两边有爱人的同居,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令制度,既是婚姻法所制止的行为,也是品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查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与薛某的同居归于一方(李某)有爱人且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李某与薛某的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制止性规则,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则:“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从现行法令、法规、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非婚同居联系不具有法令上的效能,仅仅是一种现实。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一条明确规则:“当事人申述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假如当事人仅仅要求法院免除同居联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由于同居联系并不是法令意义上的联系。实际上,男女两边在同居中发作胶葛的往往是产业利益的切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育等现实问题,这样的胶葛在本质上归于产业胶葛,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