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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1:10

【法院收案号】:(2007)杭民一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9日,原告XX建造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被告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展中心对新安江溪头经济适用房(城防拆迁安顿用房)1-22号楼(10号楼在外)共21幢高楼及室外工程进行招标,原告的前身浙江XX修建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后中标。因为工程施工图纸供给的时刻不同,浙江XX修建有限公司与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展中心别离就该工程签定了五份建造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9月9日两边就2、4、6、14、16、18号楼签定合同一份,合同价3556536元;于2002年11月25日就1、3、5、7、8、9、12号楼签定合同一份,合同价4118016元;2003年6月9日就11、13、15号楼签定合同一份,合同价3471360元;于2003年8月19日就17、19、20、22号楼及会所签定合同一份,合同价2121786元。以上五份合同均对工程竣工检验、工程款结算及延期付出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好。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条约好,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陈述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承认或许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承认竣工结算陈述后告诉经办银行向承包人付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好,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陈述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付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付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合同第35.1条约好发包人如不按合同付出结算工程款,应承当拖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好施工,工程至2004年4月5日悉数检验合格,至2004年4月30日悉数交给。工程交给后,原告供给结算陈述和结算材料,至2005年1月28日前结算材料悉数完好供给。关于以上工程,被告别离于2005年2月4日前付出13753132元,2006年1月24日付出2000000元,于2006年10月17日付出745744.28元,2006年12月15日付出295498元(漏项项目价款),于2006年12月8日付出597228.36元(质量保修金),至起诉前,工程价款现已悉数付清。依据合同约好,被告应于2005年2月27日前(从2005年1月28日结算材料悉数供给起算第29天)付出悉数工程款,不然应当承当所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到2005年2月27日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45755.28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3314935.91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对此案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原告将诉争工程交给之后,于2005年1月28日前并未供给完好的工程结算材料。并且即便原告供给了完好的结算材料,若被告对原告供给的工程结算陈述和结算材料不予承认,即不能适用合同中关于被告在收到原告供给的结算陈述和结算材料后的第29天开端就应当付出悉数工程款的约好,现实上被告对原告供给的结算陈述和结算材料是有贰言的。故原告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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