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4:3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三条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令》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模包含: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不包含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含前史习气构成的天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法令》第二条所规则的“交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规模内依法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则承认: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当地运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同意征用土地文件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承认的其它权属材料的土地面积核算,也能够《法令》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路途、界桩等标志为界,由交税人据实申报运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承认的面积核算。待核发运用证书后,再依据证书承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交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同意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材料和无界址的,由交税人先将实践占用的土地(包含建筑物和堆积场所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位)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承认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运用证书后,再依据证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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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令》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按照国务院的规则承认。
依据《法令》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则,本省乡镇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起伏内,依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恰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则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规范陈述省税务局同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