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法律司法解释办案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2:17
交通肇事罪
本罪首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为违背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办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逝世二人以上或许重伤五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六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在实施公共交通处理的范围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
本罪首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为违背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办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许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逝世二人以上或许重伤五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六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在实施公共交通处理的范围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