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7:37
约束竞赛行为是不合理竞赛行为中的一种,它和其他不合理竞赛行为相同也具有各式各样的表现方式。约束竞赛行为的表现方式到底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进行一个详细的介绍。
约束竞赛行为的表现方式:
(一)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竞赛行为
1.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竞赛行为,是指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违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乱用独占位置,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以架空其他运营者公平竞赛的行为。
2.公用企业,是指经过网络或许其他要害设备(基础设备)供给公共服务的运营者。包含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职业的运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其运营活动是经过网络或许其他设备(基础设备)进行的,网络是指在必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品或许传递信息而构成的体系,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
(2)其运营活动受国家特别控制。公用企业是联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商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控制。
(3)公用企业具有天然独占的特色。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独占性运营或许具有其他优势位置,可以决议或许约束买卖对方或顾客的买卖挑选的运营者。所谓独占位置,是指运营者的商场准人遭到法令、法规和规章或许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该运营者在相关商场上独家运营或许没有充沛竞赛以及用户或许顾客对其供给的产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运营位置,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职业,为国民经济供给金融、稳妥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别控制的职业的运营者。
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竞赛行为有下列类型:
(1)约束用户、顾客只能购买和运用其顺便供给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
(2)约束用户、顾客只能购买和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出产或许经销的产品,而不得购买和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
(3)强制用户、顾客购买其供给的不必要的产品;
(4)强制用户、顾客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不必要的产品;
(5)以查验产品质量、功能等为托言,阻止用户、顾客购买、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产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顾客,回绝、中止或许减少供给相关产品,或许滥收费用;
(7)其他约束竞赛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分违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约束其他运营者合理的运营活动,约束外地产品进人本地商场或许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商场的行为。该行为又称为行政独占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的主要特色:
(1)该行为凭仗的是行政力气,而非经济优势或经济实力。
(2)该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不合理竞赛行为。其行为主体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商场经济活动,约束和阻碍正常的竞赛,严重地搅扰和损坏经济次序。
(3)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迫性或强制性买卖行为,触及的规模更广,损害更大。该行为既包含直接干涉经济活动,又包含不针对详细的买卖目标、买卖主体或买卖行为而作出的笼统方针与规则。这些方针与规则决议了产品流通的整体情况,约束了产品流通和商场竞赛发作的时机和规模。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包含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商场壁垒,即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所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利益,采纳各种行政办法,阻断或约束辖区表里的交易往来,人为地切割商场的行为。一般所说的“区域封闭”、交易方面的“地方维护”等等,实际上指的便是“商场壁垒”。
(三)低于本钱价出售行为
低于本钱价出售行为,是指运营者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在必定的商场和时期内施行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其产品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色:
(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位置的运营者。
(2)运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的行为。
(3)运营者进行出售行为时在片面上是成心的。
(4)运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赛对手的公平买卖权力和社会的正常竞赛次序。
下列四种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约束竞赛行为:
(1)出售鲜活产品;
(2)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产品或许其他积压的产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出售产品。
(四)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全称为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运营者使用经济技术优势,在出售产品时违反购买者的志愿而搭售产品或许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的详细方式主要是:
(1)搭售产品,即出售者使用其经济技术优势,在出售产品时搭售其他的产品。出售的产品包含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对出售应该作广义的了解,即包含搬运所有权的出售以及租借等转让财产运用权的出售。
(2)出售产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转让技术时约束产品和出售价格,约束出售区域。
(五)勾通投标投标行为
勾通投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彼此勾通而举高标价或许压低标价,或许投标者和投标者彼此勾通以架空竞赛对手的不公平竞赛的行为。勾通投标投标行为的主要特色:
(1)它是一种约束竞赛协议行为。
(2)它损害了特定运营者——投标人的利益。
(六)其他约束竞赛行为
其他约束竞赛行为,是指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以外的由地方性法规所规则的约束竞赛行为。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则了制止联合约束价格、区分商场等联合操作商场行为。
约束竞赛行为的表现方式:
(一)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竞赛行为
1.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竞赛行为,是指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违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乱用独占位置,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以架空其他运营者公平竞赛的行为。
2.公用企业,是指经过网络或许其他要害设备(基础设备)供给公共服务的运营者。包含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职业的运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其运营活动是经过网络或许其他设备(基础设备)进行的,网络是指在必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品或许传递信息而构成的体系,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
(2)其运营活动受国家特别控制。公用企业是联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商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控制。
(3)公用企业具有天然独占的特色。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独占性运营或许具有其他优势位置,可以决议或许约束买卖对方或顾客的买卖挑选的运营者。所谓独占位置,是指运营者的商场准人遭到法令、法规和规章或许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该运营者在相关商场上独家运营或许没有充沛竞赛以及用户或许顾客对其供给的产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运营位置,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职业,为国民经济供给金融、稳妥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别控制的职业的运营者。
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约束竞赛行为有下列类型:
(1)约束用户、顾客只能购买和运用其顺便供给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
(2)约束用户、顾客只能购买和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出产或许经销的产品,而不得购买和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
(3)强制用户、顾客购买其供给的不必要的产品;
(4)强制用户、顾客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不必要的产品;
(5)以查验产品质量、功能等为托言,阻止用户、顾客购买、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产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顾客,回绝、中止或许减少供给相关产品,或许滥收费用;
(7)其他约束竞赛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分违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约束其他运营者合理的运营活动,约束外地产品进人本地商场或许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商场的行为。该行为又称为行政独占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的主要特色:
(1)该行为凭仗的是行政力气,而非经济优势或经济实力。
(2)该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不合理竞赛行为。其行为主体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商场经济活动,约束和阻碍正常的竞赛,严重地搅扰和损坏经济次序。
(3)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迫性或强制性买卖行为,触及的规模更广,损害更大。该行为既包含直接干涉经济活动,又包含不针对详细的买卖目标、买卖主体或买卖行为而作出的笼统方针与规则。这些方针与规则决议了产品流通的整体情况,约束了产品流通和商场竞赛发作的时机和规模。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约束竞赛行为包含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商场壁垒,即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所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利益,采纳各种行政办法,阻断或约束辖区表里的交易往来,人为地切割商场的行为。一般所说的“区域封闭”、交易方面的“地方维护”等等,实际上指的便是“商场壁垒”。
(三)低于本钱价出售行为
低于本钱价出售行为,是指运营者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在必定的商场和时期内施行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其产品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色:
(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位置的运营者。
(2)运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的行为。
(3)运营者进行出售行为时在片面上是成心的。
(4)运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赛对手的公平买卖权力和社会的正常竞赛次序。
下列四种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约束竞赛行为:
(1)出售鲜活产品;
(2)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产品或许其他积压的产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出售产品。
(四)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全称为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运营者使用经济技术优势,在出售产品时违反购买者的志愿而搭售产品或许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的详细方式主要是:
(1)搭售产品,即出售者使用其经济技术优势,在出售产品时搭售其他的产品。出售的产品包含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对出售应该作广义的了解,即包含搬运所有权的出售以及租借等转让财产运用权的出售。
(2)出售产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转让技术时约束产品和出售价格,约束出售区域。
(五)勾通投标投标行为
勾通投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彼此勾通而举高标价或许压低标价,或许投标者和投标者彼此勾通以架空竞赛对手的不公平竞赛的行为。勾通投标投标行为的主要特色:
(1)它是一种约束竞赛协议行为。
(2)它损害了特定运营者——投标人的利益。
(六)其他约束竞赛行为
其他约束竞赛行为,是指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以外的由地方性法规所规则的约束竞赛行为。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则了制止联合约束价格、区分商场等联合操作商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