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放弃出庭声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5:55
在许多时分,法院会有许多的案子进行处理,再处理案子的时分,两边都能够请求署理人,那么这个时分,被署理人是否能够抛弃出庭?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被署理人抛弃出庭声明
一、《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诉讼署理人的权限假如改变或许免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告诉对方当事人。第137条规则,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告案由,宣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奉告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力义务,问询当事人是否提出逃避请求。
二、原告诉称,在第2次开庭传票送达前其已免除托付署理律师的署理权,但其并未将免除署理联系的现实奉告法院,应确定一审法院实行了合法的送达手续。甲、乙明知开庭传票的内容,不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逃避,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抛弃诉讼权力。
裁决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14)民申字第1125号
再审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
再审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乙。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丙。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商河县X驾校负责人。
再审请求人甲、乙因与被请求人丙、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甲、乙向本院请求再审称,1.一审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合议庭在开庭传票送达后更换了组成人员,没有奉告请求人;一审第2次开庭,没有向请求人送达开庭传票;2.一审法院判定逾越诉讼请求;3.C公司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其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4.《济南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了C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违背公正准则,应确定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之规则,向本院请求再审。
被请求人丙、丁未向本院提交辩论定见。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向甲、乙送达了开庭传票,甲、乙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又向其送达了第2次开庭传票,进行第2次审理,甲、乙仍拒不到庭。甲、乙称,在第2次开庭传票送达前其已免除托付署理律师的署理权,但其并未将免除署理联系的现实奉告法院,应确定一审法院实行了合法的送达手续。甲、乙明知开庭传票的内容,不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逃避,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抛弃诉讼权力。原二审法院通过合法传唤,两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诉讼程序契合法令规则。丙、丁对其诉讼请求中持续实行协议的内容详细清晰为股权的改变及协议约好的交给相关证照手续等,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定是针对其诉讼请求进行细化和法令上的清晰,并未逾越诉讼请求规模。
本案争议是在甲、乙与丙、丁之间进行,C公司仅仅涉案股权转让的方针公司,原审法院不把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无不当。甲、乙与丙、丁所签定的《济南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针对C公司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侵略C公司财产权的问题。两边当事人所签协议,系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协议合法有用。
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请求人的再审请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的景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甲、乙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杨xx
署理审判员吴xx
署理审判员张xx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xx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是民事案子,那么被署理人就能够不必出庭,但假如是刑事案子,被署理人就应该出庭,诉讼署理人的权限假如改变或许免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告诉对方当事人。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被署理人抛弃出庭声明
一、《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则,诉讼署理人的权限假如改变或许免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告诉对方当事人。第137条规则,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告案由,宣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奉告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力义务,问询当事人是否提出逃避请求。
二、原告诉称,在第2次开庭传票送达前其已免除托付署理律师的署理权,但其并未将免除署理联系的现实奉告法院,应确定一审法院实行了合法的送达手续。甲、乙明知开庭传票的内容,不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逃避,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抛弃诉讼权力。
裁决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14)民申字第1125号
再审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
再审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乙。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丙。
被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商河县X驾校负责人。
再审请求人甲、乙因与被请求人丙、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甲、乙向本院请求再审称,1.一审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合议庭在开庭传票送达后更换了组成人员,没有奉告请求人;一审第2次开庭,没有向请求人送达开庭传票;2.一审法院判定逾越诉讼请求;3.C公司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其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4.《济南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了C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违背公正准则,应确定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之规则,向本院请求再审。
被请求人丙、丁未向本院提交辩论定见。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向甲、乙送达了开庭传票,甲、乙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又向其送达了第2次开庭传票,进行第2次审理,甲、乙仍拒不到庭。甲、乙称,在第2次开庭传票送达前其已免除托付署理律师的署理权,但其并未将免除署理联系的现实奉告法院,应确定一审法院实行了合法的送达手续。甲、乙明知开庭传票的内容,不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逃避,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抛弃诉讼权力。原二审法院通过合法传唤,两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诉讼程序契合法令规则。丙、丁对其诉讼请求中持续实行协议的内容详细清晰为股权的改变及协议约好的交给相关证照手续等,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定是针对其诉讼请求进行细化和法令上的清晰,并未逾越诉讼请求规模。
本案争议是在甲、乙与丙、丁之间进行,C公司仅仅涉案股权转让的方针公司,原审法院不把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无不当。甲、乙与丙、丁所签定的《济南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针对C公司所进行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侵略C公司财产权的问题。两边当事人所签协议,系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协议合法有用。
综上,原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请求人的再审请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的景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甲、乙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杨xx
署理审判员吴xx
署理审判员张xx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xx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是民事案子,那么被署理人就能够不必出庭,但假如是刑事案子,被署理人就应该出庭,诉讼署理人的权限假如改变或许免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告诉对方当事人。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