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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行为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2:34

尽管笔者建议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不意味对这种行为不能处理。那么对这种指派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行为应怎么定性呢?笔者以为,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行为,应按照其所持片面心思情绪,根据刑法有关罪过的规则对其独自科罪处分。至于这种行为应按怎么确定,则要进行具体分析。
1、指派人仅施行指派行为,并未协助肇事人逃逸的状况,因其不构成违法,只能道德上评判或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分。上述《解说》明显对此作出了违法的定性,扩展了刑法适用范围,使无罪的人遭到不该有的刑事处分。
2、指派人施行指派行为,并协助肇事者逃逸的状况。指派人之行为应构成庇护罪。所谓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居处、资产,协助其逃逸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刑法立法原意在于赏罚协助违法分子逃匿的人,只需协助逃匿,不论以何种方法,客观上加大了司法机关抓捕难度,乃至形成抓捕不能的,就应以该罪处分。指派人在交通事故发作今后,在肇事者或许违法的状况下,片面上明知行为人逃逸行为会发作肇事人躲避抢救职责及职责追查的成果,并期望或听任这一成果的发作。客观上施行了协助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加大司法机关抓捕难度,乃至形成抓捕不能。其所侵略的客体是社会办理次序,因而,指派人之指派行为构成了庇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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