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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涉及哪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2:52
案情:鞠某于1996年2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酒瓶”外观规划,于1997年9月20日取得专利权,该外观规划的扼要阐明记载:本规划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掉左、右、后视图,其前视图显现瓶主体外表由三分平面构成,其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分呈洼陷状。鞠某作为银河酒业(集团)总厂(简称某酒厂)员工,曾赞同总厂无偿运用其外观规划专利酒瓶装白酒,后与某酒厂于1999年9月30日签定独占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每年专利答应运用费为15万元。1999年8月16日山东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简称古贝春集团)作为甲方与乙方诸城康业副食经销处(简称诸城经销处)签定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古贝春系列酒在的总经销。
两边商定:由乙方供给酒瓶,甲方供给剩下包装物及散酒,出产“古贝春头曲”,由乙方独立出售;乙方担任把酒瓶送到古贝春集团库房。协议签定后,古贝春集团开端出产“古贝春头曲”酒产品并投入市场。该酒产品的包装盒上注明出产制作商为古贝春集团。运用的酒瓶为诸城经销处收回的旧酒瓶,由古贝春集团进行清洗消毒后灌制、包装。该酒瓶的形状为方型瓶,即前、后、左、右共同,每一旁边面由三分平面构成,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呈洼陷状。揭开部分瓶体包装可见,有的瓶体中部一个旁边面带有形纹。专利权人鞠某1998年9月发现古贝春集团私行运用其规划并具有专利权的酒瓶,很多制售“古贝春头曲”进行盈利活动,使其专利权遭到损害,并损害了运用该专利的某酒厂的经济利益,所以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其经济丢失30万元。古贝春集团辩称:
1、诉讼主体过错。我公司于诸城经销处签定协议,约好由乙方供给酒瓶,甲方供给剩下包装物及散酒,出产“古贝春头曲”酒由乙方独立出售,并由乙方担任把收买的旧酒瓶送至我公司,我公司把瓶洗净消毒之后为乙方灌装。协议还规则我方给乙方的“古贝春头曲”价格中不包含酒瓶,酒瓶是归乙方一切的,我公司对酒瓶没有一切权、运用权,更谈不上获利,原告诉我公司侵略了其酒瓶的专利权没有现实根据。
2、运用原告已售出的专利产品,依法不构成侵权。原告的酒瓶在和酒及其他包装物一起售出时,售出的价格傍边包含酒、酒瓶及其他包装物。售出后的专利产品--酒瓶、酒和包装物,它的一切权已发生了改动,即它不再归于原告,而归于购买方。根据专利权竭尽准则,专利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操控,大众能够自在运用或出售。本案中,诸城经销处运用自己收买的、让我公司给其灌装白酒的酒瓶,并非是模仿原告专利产品制作的,而是原告已售出的产品,原告又建议侵权,不符合现实和法律规则。
3、原告未依第15条规则在自己产品上标明专利符号和专利号,其他人无法知道其对这一产品具有专利权。按照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运用或许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
4、诸城经销处运用的酒瓶大部分不是原告具有专利权的酒瓶。原告专利是方型瓶,它的四个外外表凹处没有任何符号和图画,是滑润的四个旁边面,而我公司在给诸城经销处灌装白酒时,运用的酒瓶大部分在四个外外表凹处的一个旁边面有十分显着的纹。足以证明这种瓶不是原告所具有专利权的酒瓶。
5、原告所取得的专利权是无效的。据查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密州特曲”所用的方型酒瓶和原告具有的专利权的方型酒瓶极类似,且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运用此种方型酒瓶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
6、原告所建议的补偿根据有过错。其灌装“古贝春头曲”时刻为1999年8月下旬今后,时刻短,数量少。原告供给的其与某酒厂的合同书是虚伪的,两边于1999年9月才签定专利答应运用合同,此前某酒厂为无偿运用,诸城经销处买的瓶子是在1999年9月之前,原告的丢失从何谈起?综上,被告并未侵权,恳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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