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经典之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7:29[事例]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别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商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状况将布拿给李志泉。李接过布简略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两边发作口角,后经别人劝开。张津龙为防止事态扩展,匆促拾掇部散布脱离商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回来商场拾掇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持续殴伤张。因为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弱,张挣脱不开。张津龙为逃脱挨揍,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中止对张的殴伤,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铺开,张也没有再捅李。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归于防卫性质没有贰言,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越必要极限,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极限,归于防卫过当,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损害仅仅运用拳击,并未运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依照防卫的手法、强度相适应的规范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越了必要极限。一起,李志泉的损害行为没有到达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要挟的程度,张津龙却运用凶器进行回击,致使李志泉重伤。从这个视点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越了必要极限,应承当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只需防卫行为是为阻止不法损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不管运用什么手法,也不管形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恰当的。李志泉一只手夹住张津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无力抵挡,挣脱不得,身体遭到严峻的要挟。李身强体壮,张身体瘦弱,张是为了脱节李的不法损害才用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中止损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张也随即中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是阻止不法损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分析]近代刑法理论以为,正当防卫是将原本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迫状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惩罚权的一种弥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约束,即在片面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知道,并经过刑法中“过错理论”中的知道过错来差异“正当防卫”与“设想防卫”的构成要件,经过其防卫知道判定行为的合法性,差异“离间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刻与办法,以及对立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约束其正当防卫的机遇,差异“正当防卫”与“防卫不当令”(事前防卫与过后防卫)的构成要件。经过其办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别,约束其行为“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