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8:5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危害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释义】 本是对危害承揽经营权民事责任的规则。
乡村土地的承揽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最重要的特征便是直接分配性和维护之肯定性。物权的直接分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别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的权力。物权的肯定性,指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分配领域内,非经其赞同,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与,不然即构成违法。物权归于得要求人间全部人对其标的物的分配状况予以尊重的权力,全部人均负有不得危害的责任,物权人能够对任何人建议权力,所以物权又称为肯定权或许对世权。用益物权又称他物权,即在别人之物上建立的物权。关于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人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获得其承揽经营权,归于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一经建立,就具有物权的特点,即具有扫除包含所有权人(发包人)在内的全部人的干与和危害。因而,本条侧重于从用益物权的视点,对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人的权力做了规则。例如,任何人非经答应而在农人承揽的土地上开路、取水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应当对承揽人承当民事责任。再如,本法第54条列举了发包方对承揽方的侵权景象及其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这儿不再赘述。
承当民事责任的方法主要有:中止危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扫除波折、消除风险和补偿损失。
本条有一点需求清晰,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与和危害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行为怎么处理?本法第61条列举了这些行为,如利用职权强令改变、免除承揽合同的行为,或许利用职权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有的是直接掠夺了承揽人所获得的用益物权,有的是危害了承揽人对所承揽土地的分配权。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之规则,假如承揽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他的产业权益,或许按照第11条第(3)项之规则,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了他的经营自主权,应当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我国国家补偿法第4条第(4)项之规则,受害人有权向形成危害的行政机关恳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