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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7:18

人类社会现已步入信息时代,商业隐秘作为对权利人的生计与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类信息,越来越遭到社会的注重,当时,对商业隐秘的维护已成为世界性问题,在Trips协议中作了专门规则。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则了对商业隐秘加以维护的条款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略商业隐秘案子每年很多上升,因为法令规则不细,致使在对商业隐秘确定及维护中呈现许多歧异。本文结合多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论说了构成商业隐秘的法令特征。以求与同行商讨讨论。在我国,传统的“祖传秘方”、“祖传绝技”都是靠“传子不传女”、“师傅传学徒”等方法加以维护的,不只长时间不受法令维护,在学者的相关论说中也罕见论说。因而,对商业隐秘这一概念运用都很少。而从外国传进来的“knowhow”、“专有技能”、“技能窍门”等用词在学者的论说中较多。1987年11月我国出台了《技能合同法》,在这部法令中第一次触及了对非专利技能的维护,并在1989年公布的《技能合同法实施法令》中规则,非专利技能包含:未请求专利的技能成果;未颁发专利权的技能成果;专利法规则不颁发专利权的技能成果。与此同时,在相关的法令、法规、方针文件及教科书中,技能成果、科技成果、技能隐秘、保密技能等概念常常穿插呈现,好像都与商业隐秘相同。其给人们形成的认识上的紊乱,至今在大众心目中仍未消除。商业隐秘这个概念在我国法令中第一次呈现,是在1991年修正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将商业隐秘和国家隐秘,个人隐私三者并排,指出因为其具有"隐秘性",因而,不得在法庭揭露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则,触及商业隐秘的案子,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该规则没有界定商业隐秘的概念及规模。直到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才对其内容初次作了解说。其间第154条规则,商业隐秘指技能隐秘、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当事人不肯揭露的工商业隐秘。
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一次清晰对商业隐秘应给予维护,并在第10条给商业隐秘下了界说,指出:"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这一界说从三个方面临商业隐秘作了描绘:
1.清晰了商业隐秘的法令特征,主要有四点,即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纳了保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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