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撤诉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20:36
【刑事公诉案子】浅析标准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
细微刑事案子能否撤诉,怎么处理撤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尽管作出了规则,但其适用目标局限于受害人自诉的案子,而对因为受害人证据不足,经公安机关侦办、检察院公诉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否撤诉、怎样处理撤诉手续,法令没有作出明确规则,各地法院做法亦不尽相同。据笔者查询,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受害人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检查,撤诉确属受害人自愿,且撤诉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法院可作出裁决准予撤诉;第二种是受害人提出撤诉请求后,法院须寻求公诉机关定见,公诉机关赞同撤诉的,记录在卷,法院处理撤诉手续;第三种是细微刑事案子撤诉须由公诉机关提出,不然不能撤诉。
因为对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没有相应的法令规则,简单导致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司法不和谐,影响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加以标准。笔者主张:一是,应立法赋予公诉细微刑事案子受害人撤诉权。公诉细微刑事案子虽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但公安、检察机关仅仅替代受害人行使通知权利,并不能因此而改动其属自诉案子的性质,因此受害人应仍具有撤诉权;一起该类案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罚性也不大,赋予受害人撤诉权,亦是恢复性司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二是,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应由检察机关替代受害人提出。“诉”者才有“撤诉”权,公诉的细微刑事案子通知是由公诉机关提起,故撤诉也一般应由公诉机关撤诉。但遇到受害人提出撤诉,而公诉机关不赞同撤诉时,法院应对公诉机关不撤诉理由进行检查,不撤诉理由建立,法院裁决不许撤诉;不然,法院可依法裁决允许撤诉。
细微刑事案子能否撤诉,怎么处理撤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尽管作出了规则,但其适用目标局限于受害人自诉的案子,而对因为受害人证据不足,经公安机关侦办、检察院公诉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否撤诉、怎样处理撤诉手续,法令没有作出明确规则,各地法院做法亦不尽相同。据笔者查询,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受害人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检查,撤诉确属受害人自愿,且撤诉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法院可作出裁决准予撤诉;第二种是受害人提出撤诉请求后,法院须寻求公诉机关定见,公诉机关赞同撤诉的,记录在卷,法院处理撤诉手续;第三种是细微刑事案子撤诉须由公诉机关提出,不然不能撤诉。
因为对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没有相应的法令规则,简单导致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司法不和谐,影响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加以标准。笔者主张:一是,应立法赋予公诉细微刑事案子受害人撤诉权。公诉细微刑事案子虽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但公安、检察机关仅仅替代受害人行使通知权利,并不能因此而改动其属自诉案子的性质,因此受害人应仍具有撤诉权;一起该类案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罚性也不大,赋予受害人撤诉权,亦是恢复性司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二是,公诉细微刑事案子的撤诉,应由检察机关替代受害人提出。“诉”者才有“撤诉”权,公诉的细微刑事案子通知是由公诉机关提起,故撤诉也一般应由公诉机关撤诉。但遇到受害人提出撤诉,而公诉机关不赞同撤诉时,法院应对公诉机关不撤诉理由进行检查,不撤诉理由建立,法院裁决不许撤诉;不然,法院可依法裁决允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