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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23:29
咱们知道,一旦发现违法,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需求进行立案侦办,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服刑期间,服刑人员应该仔细改造。那么,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榜首款规则,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或许发现了判定的时分所没有发现的罪过,由履行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剖析,此处的履行机关应包含监狱和公安机关,假如罪犯是在监狱内犯新罪的,其罪过理应由监狱担任侦办,假如是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子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担任侦办。
但问题的关键是,由上述履行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后怎么处理,却没有清晰规则。笔者以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遗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必定困惑,有待于标准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假如现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景象,检察机关应怎么处理呢?这首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详细而言,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拘捕然后再审查起诉。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五条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拘捕。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有查核目标的压力,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以为在查实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且有开始依据证明该违法事实是被确定的违法嫌疑人所为时,就能够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拘捕。所以,对发现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漏罪或新罪的景象下,有的公安机关将此类案子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拘捕。可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捕构成三要件的规则,此类罪犯现已被拘押在看守场所之内,已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即便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且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仍只能作出不批准拘捕的决议。
其二是侦办结束后移交检察机关直接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对罪犯在监狱内违法的侦办由监狱进行侦办,监狱处理刑事案子,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则。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应当由监狱进行侦办,侦办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子材料、依据一起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假如罪犯在监狱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并在侦办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子材料、依据一起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关于漏罪和新罪,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的规则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关于现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时,笔者附和侦办结束直接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观念。首要,依照刑事司法实践术语的通解,批准拘捕对应的行为术语是提请,审查起诉对应的行为术语是移交,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榜首款中“由履行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中的“处理” 应理解为“审查起诉”较为合理。其次,公安机关抽象将上述案子提请批准拘捕缺少法律依据,假如罪犯现已被依法拘押,也不存在阻碍或有害侦办顺利进行的景象,那提请批准拘捕的正当性怎么表现?再次,将此类案子侦办终结后直接移交审查起诉,不只能削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案子的工作量,然后节省司法资源并能有用进步司法功率,一起还能遏止公安机关以保证侦办进行为由将罪犯由服刑场所提押到暂时拘押场所,有利于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
因而,小编主张,应从法律上清晰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处理方式,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榜首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或许发现了判定的时分所没有发现的罪过,假如未被拘押,履行机关能够依据实践景象采纳必要的强制措施,假如现已被拘押,则由履行机关直接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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