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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8:32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第1号发布。依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第66号修订。依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2次修订。依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58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正有关规章的抉择》修订。依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63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实施细则〉、〈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挂号处理方法〉、〈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方法〉等规章的抉择》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实施细则。
挂号规模
第二条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一切制企业、集体一切制企业、联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树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令、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则,请求企业法人挂号。
第三条 实施企业化运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运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请求企业法人挂号。
第四条 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运营单位,应当请求运营挂号: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安排;
(三)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分支安排;
(四)其他从事运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就事安排应当请求挂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应当处理挂号的企业和运营单位,按照《法令》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则请求挂号。
挂号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是企业法人挂号和运营挂号的主管机关。挂号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施分级挂号处理的准则。
对外商出资企业实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挂号处理和授权挂号处理的准则。
上级挂号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挂号主管机关不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的抉择。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担任以下企业的挂号处理:
(一)国务院赞同树立的或许职业归口处理部分查看赞同由国务院各部分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树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赞同树立的或许国务院授权部分查看赞同树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分查看赞同由国务院各部分树立的运营进出口事务、劳务输出事务或许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以下企业的挂号处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树立的或许职业归口处理部分查看赞同由政府各部分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树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树立的或许政府授权部分查看赞同树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分查看赞同由政府各部分树立的运营进出口事务、劳务输出事务或许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依据有关规则核转的企业或分支安排。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挂号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授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以下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处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赞同的外商出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处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赞同的外商出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应将核准挂号的企业的有关材料,抄送企业地点市、县、区工商行政处理局。
第十三条 各级挂号主管机关能够运用挂号注册档案、挂号统计材料以及有关的根底信息材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供给各种方法的咨询服务。
挂号条件
第十四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外商出资企业另列):
(一)有契合规则的称号和规章;
(二)有国家颁布的企业运营处理的工业或许企业一切的工业,并能够以其工业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三)有与出产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处理安排、财政安排、劳作安排以及法令或许规章规则有必要树立的其他安排;
(四)有必要的并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五)有与出产运营规模和事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间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准则,能够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许资产负债表;
(七)有契合规则数额并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则的按规则履行;
(八)有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的运营规模;
(九)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规则的称号;
(二)有批阅机关赞同的合同、规章;
(三)有固定运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从业人员;
(四)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注册本钱;
(五)有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的运营规模;
(六)有健全的财会准则,能够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许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请求运营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规则的称号;
(二)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三)有相应的处理安排和担任人;
(四)有运营活动所需求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契合规则的运营规模;
(六)有相应的财政核算准则。
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从事运营活动的分支安排应当实施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就事安排请求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规则的称号;
(二)有固定的就事场所和担任人。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就事安排不得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规章的内容应当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的规则,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主旨;
(二)称号和居处;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历;
(五)运营规模和运营方法;
(六)安排安排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发作的程序和职权规模;
(八)财政处理准则和赢利分配方法;
(九)劳作用工准则;
(十)规章修正程序;
(十一)停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规章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法、数额和出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力和责任;
(三)参与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安排处理安排的发作、方法、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首要担任人任期。
外商出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规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则拟定。
挂号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按照《法令》第九条规则处理。
运营挂号的首要事项有:称号、地址、担任人、运营规模、运营方法、经济性质、从属联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有:称号、居处、运营规模、出资总额、注册本钱、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运营期限、分支安排、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名字或许称号。
第二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分支安排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有:称号、运营场所、担任人、运营规模、从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就事安排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有:称号、地址、担任人、事务规模、期限、从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挂号主管机关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 居处、地址、运营场所按地点市、县、(镇)及大街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首要担任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依据规章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应当契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挂号主管机关依据请求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规章所反映的工业一切权、资金来历、分配方法,核准企业和运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别离核准为全民一切制、集体一切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别离核准为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协作运营、外商独资运营。
第二十八条 挂号主管机关依据请求单位的请求和所具有的条件,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以及标准化要求,核准运营规模和运营方法。企业有必要按照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运营规模和运营方法从事运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运营处理的工业或许企业法人一切的工业的钱银体现。除国家还有规则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历包含财政部分或许树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出资。
第三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注册本钱是指树立外商出资企业在挂号主管机关挂号注册的本钱总额,是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本钱与出资总额的比例,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出资企业的规章、协议或许合同所确认的运营时限。运营期限自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之日起核算。
开业挂号
第三十二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按《法令》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则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规章应经主管部分查看赞同。
资金信誉证明是财政部分证明全民一切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许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历的安排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首要担任人的身份证明包含任职文件和附相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担任人的人事联系地点单位或许城镇、大街出具。
第三十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出资企业挂号请求书;
(二)合同、规章以及批阅机关的赞同文件和赞同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陈述的赞同文件;
(四)出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出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名字、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 请求运营挂号,应依据不同状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挂号请求书;
(二)运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担任人的任职文件;
(四)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树立分支安排或许就事安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从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挂号请求书;
(二)原挂号主管机关的告诉函;
(三)从属企业董事会的抉择;
(四)从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担任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令、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章规则树立分支安排或许就事安排需经批阅的,应提交批阅文件。
第三十六条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对请求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挂号请求书、挂号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查看,经核准后别离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二)对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但具有运营条件的企业和运营单位,核发《运营执照》;
(三)对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就事安排,核发《外商出资企业就事安排注册证》。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别离编定注册号,在颁布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挂号档案。
第三十七条 挂号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是企业获得法人资历和合法运营权的凭证。挂号主管机关核发的《运营执照》是运营单位获得合法运营权的凭证。运营单位凭证《运营执照》能够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展开核准的运营规模以内的出产运营活动。
挂号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出资企业就事安排注册证》是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就事安排从事事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就事安排凭证《外商出资企业就事安排注册证》,能够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从事事务活动。
改动挂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据《法令》第十七条规则,请求改动挂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
(二)原主管部分查看赞同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添加或许削减超越20%时,应持资金信誉证明或许验资证明,向原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挂号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削减注册资金的请求时,应从头审阅运营规模和运营方法。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挂号主管机关统辖地)增设或许撤消分支安排,应向原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改动挂号。经核准后,向分支安排地点地的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开业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安排,应向原挂号主管机关存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许兼并而保存的企业应当请求改动挂号;因分立或许兼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请求开业挂号;因兼并而停止的企业应当请求刊出挂号。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搬迁(跨原挂号主管机关统辖地),应向原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搬迁手续;原挂号主管机关依据新址地点地挂号主管机关赞同迁入的定见,收缴《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撤消注册号,开出搬迁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地点地挂号主管机关。企业凭搬迁证明和有关部分的赞同文件,向新址地点地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改动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分改动,触及原首要挂号事项的,应当别离状况,持有关文件请求改动、开业、刊出挂号。不触及原首要挂号事项改动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分改动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挂号主管机关存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改动挂号注册事项,应当请求改动挂号。请求改动挂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
(二)董事会的抉择;
(三)改动股东、注册本钱、运营规模、运营期限时应提交原批阅机关的赞同文件。
法令、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章规则树立分支安排或许就事安排需经批阅的,应提交原批阅机关的赞同文件。
外商出资企业改动居处,还应提交居处运用证明;添加注册本钱触及改动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改动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正合同、规章的补充协议;改动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派遣方的派遣证明和被派遣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正原合同、规章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作变化的,应向原挂号主管机关存案。
第四十五条 运营单位改动运营挂号的首要事项,应当请求改动挂号。改动挂号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改动挂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树立的分支安排和就事安排改动首要挂号事项,应当请求改动挂号。改动挂号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出资企业改动挂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七条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请求改动挂号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完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改动挂号或许不予核准改动挂号的抉择。
刊出挂号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据《法令》第二十条规则,请求刊出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原主管部分查看赞同的文件;
(三)主管部分或许清算安排出具的担任整理债权债款的文件或许整理债款完毕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自运营期满之日或许停止运营之日、赞同证书主动失效之日、原批阅机关赞同停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刊出挂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董事会的抉择;
(三)整理债权债款完毕的陈述或许清算安排担任整理债权债款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令、法规规则有必要经原批阅机关赞同的,还应提交原批阅机关的赞同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抉择的以及国家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刊出还有规则的,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活动,应当请求刊出挂号。刊出挂号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刊出挂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撤消其分支安排和就事安排,应当请求刊出挂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从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从属企业董事会的抉择。
第五十二条 挂号主管机关核准刊出挂号或许撤消执照,应当一起撤消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告诉开户银行。
挂号批阅程序
第五十三条 挂号主管机关审阅挂号注册的程序是受理、查看、核准、发照、布告。
(一)受理:请求挂号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挂号注册书完备后,方可受理,不然不予受理。
(二)查看:查看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挂号注册书是否契合有关挂号处理规则。
(三)核准:经过查看和核实后,做出核准挂号或许不予核准挂号的抉择,并及时告诉请求挂号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挂号的请求单位,应当别离颁布有关证照,及时告诉法定代表人(担任人)收取证照,并处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存案手续。
公示和证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挂号、存案信息经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经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挂号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陈述,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陈述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查看按照国务院的规则履行。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运营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相同具有法令效力。正本应悬挂在首要就事场所或许首要运营场所。挂号主管机关依据企业请求和展开运营活动的需求,能够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广电子运营执照。电子运营执照与纸质运营执照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第五十七条 挂号主管机关对请求筹建挂号的企业,在核准挂号后核发《筹建答应证》。
第五十八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答应证》、《外商出资企业就事安排注册证》、企业法人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运营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改动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刊出挂号注册书、企业请求筹建挂号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挂号处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一致拟定。
监督处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 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处理的首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法令》和本细则规则处理开业挂号改动挂号和刊出挂号;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挂号的事项以及规章、合同或协议展开运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则报送、公示年度陈述;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 各级挂号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统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查看。企业应当承受查看,供给查看所需求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一条 挂号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查看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置。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许撤消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抉择。
第六十二条 上级挂号主管机关对下级挂号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置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别离作出规则。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运营单位,挂号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置,能够单处,也能够并处:
(一)未经核准挂号私行开业从事运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运营活动,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请求挂号时隐秘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除责令供给真实状况外,视其详细情节,予以正告,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查看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或许运营条件的,撤消运营执照。假造证件骗得运营执照的,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运营执照。
(三)私行改动首要挂号事项,不按规则处理改动挂号的,予以正告,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处理改动挂号;逾期不处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扣缴运营执照;情节严峻的,撤消运营执照。超出运营期限从事运营活动的,视为无照运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则处理。
(四)超出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或许运营方法从事运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正告,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起违背国家其他有关规则,从事不合法运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运营执照。
(五)侵略企业称号专用权的,按照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
(六)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出卖运营执照的,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运营执照。
(七)不按规则悬挂运营执照的,予以正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搬运资金,藏匿工业躲避债款的,责令补足抽逃、搬运的资金,追回藏匿的工业,没收不合法所得,处以不合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万元,没有不合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撤消运营执照。
(九)不按规则请求处理刊出挂号的,责令期限处理刊出挂号。拒不处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撤消运营执照,并可追查企业主管部分的责任。
(十)回绝监督查看或许在承受监督查看过程中招摇撞骗的,除责令其承受监督查看和供给真实状况外,予以正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挂号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置抉择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述又不交纳罚没款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六十四条 对供给虚伪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补偿因出具虚伪文件、证件给他人形成的丢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挂号主管机关在查办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挂号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则程序处理挂号、监督处理和严峻渎职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依据《法令》第三十二条规则向上一级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复议的,上一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保持、撤消或许纠正的复议抉择,并告诉请求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依据《法令》第三十六条规则应当请求筹建挂号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则处理筹建挂号。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裔、港、澳、台同胞出资举行的合资运营企业、协作运营企业、独资运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七十条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运营活动的外国(区域)企业的挂号处理,按专项规则履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规则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47号发布,依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63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实施细则〉、〈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挂号处理方法〉、〈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方法〉等规章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树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许个人以树立合伙企业的方法在我国境内出资,扩展对外经济协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树立合伙企业处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树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许个人与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在我国境内树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树立、改动、刊出挂号适用本规则。
请求处理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材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恪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应当契合外商出资的工业政策。
国家鼓舞具有先进技术和处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树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工业的开展。
《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制止类和标示“限于合资”、“限于协作”、“限于合资、协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树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经依法挂号,收取《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运营执照》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颁布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以下称企业挂号机关)担任本辖区内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担任以出资为首要事务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挂号处理。
第二章 树立挂号
第六条 树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具有《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树立合伙企业处理方法》规则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第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挂号事项包含:
(一)称号;
(二)首要运营场所;
(三)履职事务合伙人;
(四)运营规模;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名字或许称号、国家(区域)及居处、承当责任方法、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法和评价方法。
合伙协议约好合伙期限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合伙期限。
履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我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外国企业、我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派遣的代表(以下简称派遣代表)。
第八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规则。
第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首要运营场所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企业挂号机关挂号统辖区域内。
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整体一般合伙人未抉择托付履职事务合伙人的,整体一般合伙人均为履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履职事务合伙人。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类型包含外商出资一般合伙企业(含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和外商出资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 树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由整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树立挂号。
请求树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树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整体合伙人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首要运营场所证明;
(五)整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六)整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契合外商出资工业政策的阐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令文件送达承受人签署的《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
(十)本规则规则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树立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须经赞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赞同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居处证明应当经其地点国家主管安排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合伙人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居处证明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则处理。
《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应当清晰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承受法令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及联系方法。被授权人能够是外国合伙人在我国境内树立的企业、拟树立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树立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树立后托付收效)或许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许个人。
第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赞同的职业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赞同文件。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我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处理部分出具的境内人民币赢利或许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出资的本钱项目外汇事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以什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许其他工业权力出资,由整体合伙人洽谈作价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洽谈作价确认书;由整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价安排评价作价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我国境内法定评价安排出具的评价作价证明。
外国一般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外国人工作答应文件,详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树立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需求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历证明的,应当按照相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运营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建立日期。
第三章 改动挂号
第十八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动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改动抉择或许发作改动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第十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请求改动挂号,应当向原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履职事务合伙人或许派遣代表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一般合伙人签署的改动抉择书或许合伙协议约好的人员签署的改动抉择书;
(三)本规则规则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改动事项须经赞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赞同文件。
改动履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字或许称号、承当责任方法、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法和评价方法等挂号事项的,有关请求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我国法定公证安排的公证。
第二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动首要运营场所的,应当请求改动挂号,并提交新的首要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动首要运营场地点原企业挂号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迁入地企业挂号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挂号机关将企业挂号档案移交迁入地企业挂号机关。
第二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履职事务合伙人改动的,应当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正后的合伙协议。
新任履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我国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还应当提交其派遣代表的托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履职事务合伙人派遣代表改动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托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动运营规模的,应当提交契合外商出资工业政策的阐明。
改动后的运营规模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赞同的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分赞同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中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须经赞同的项目被撤消、撤消答应证或许其他赞同文件,或许答应证、其他赞同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撤消、撤消答应证、其他赞同文件或许答应证、其他赞同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第二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动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改动企业类型的树立条件,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改动名字(称号)或许居处的,应当提交名字(称号)或许居处改动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名字(称号)、国家(区域)或许境外居处改动证明文件应当经其地点国家主管安排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合伙人的名字(称号)、区域或许境外居处改动证明文件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添加或许削减对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许合伙协议约好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则。
新合伙人经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出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许悉数工业比例入伙的,应当提交工业比例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悉数退伙,该合伙企业持续存续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规则的程序请求改动挂号。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正未触及挂号事项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正后的合伙协议或许修正合伙协议的抉择送原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改动境内法令文件送达承受人的,应当从头签署《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并向原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动挂号事项触及运营执照改动的,企业挂号机关应当换发运营执照。
第四章 刊出挂号
第三十一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闭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则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挂号机关存案。
第三十二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闭幕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第三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抉择、行政机关责令封闭、外商出资合伙企业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或许被撤消的文件;
(三)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陈述(清算陈述中应当载明现已处理完毕税务、海关交税手续的阐明)。
有分支安排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请求刊出挂号,还应当提交分支安排的刊出挂号证明。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处理刊出挂号时,应当缴回运营执照。
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挂号机关刊出挂号,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停止。
第五章 分支安排挂号
第三十五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树立分支安排,应当向分支安排地点地的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树立挂号。
第三十六条 分支安排的挂号事项包含:分支安排的称号、运营场所、运营规模、分支安排担任人的名字及居处。
分支安排的运营规模不得超出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安排的挂号事项还应当包含运营期限。分支安排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越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三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树立分支安排,应当向分支安排地点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安排树立挂号请求书;
(二)整体合伙人签署的树立分支安排的抉择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运营执照复印件;
(四)整体合伙人派遣履行分支安排事务担任人的托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运营场所证明;
(六)本规则规则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分支安排的运营规模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在挂号前须经赞同的职业的,应当向分支安排地点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提交赞同文件。
第三十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请求分支安排改动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对比本规则关于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改动挂号、刊出挂号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安排树立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安排运营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分支安排挂号事项改动的,从属企业应当自改动挂号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请求分支安排刊出挂号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安排刊出挂号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存案。
第四十一条 分支安排运营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分支安排的建立日期。
第六章 挂号程序
第四十二条 请求人提交的挂号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企业挂号机关能够当场挂号的,应予当场挂号,发给(换发)运营执照。
除前款规则景象外,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抉择。予以挂号的,发给(换发)运营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
关于《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批阅的约束类项目或许触及有关部分责任的其他项目,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日内书面寻求有关部分的定见。企业挂号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分书面定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抉择。予以挂号的,发给(换发)运营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触及须经政府核准的出资项意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出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树立、改动、刊出的,企业挂号机关应当一起将企业树立、改动或许刊出挂号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分通报。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挂号机关应当将挂号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事项记载于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仿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挂号机关撤消外商出资合伙企业运营执照的,应当发布布告。
第七章 年度陈述公示和证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经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陈述,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运营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安排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核发若干运营执照副本。
运营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运营执照。
运营执照丢失或许毁损的,应当在企业挂号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报废,并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补领或许替换。
第五十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安排的挂号文书格局和运营执照的正本、副本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拟定。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收取运营执照,而以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事务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处置。
从事《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制止类项意图,或许未经挂号从事约束类项意图,由企业挂号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按照《无照运营查办撤销方法》规则处置。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伪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获得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三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动,未按照本规则规则处理改动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在运用称号中未按照企业挂号机关核准的称号标明“一般合伙”、“特别一般合伙”或许“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五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按照本规则处理不触及挂号事项的协议修正、分支安排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存案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条规则处置。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按照本规则处理外国合伙人《法令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存案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处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或许报送的清算陈述隐秘重要现实,或许有严重遗失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七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运营执照正本置放在运营场所夺目方位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八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涂抹、出售、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运营执照的,由企业挂号机关按照《合伙企业挂号处理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处置。
第五十九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的分支安排有本章规则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有关规则。
第六十条 企业挂号机关违背工业政策,关于不应当挂号的予以挂号,或许应当挂号的不予挂号的,依法追查其直接责任人或许首要担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挂号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损害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在我国境内树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入伙的,应当契合本规则,并依法向企业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
第六十二条 以出资为首要事务的外商出资合伙企业境内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外商出资的出资性公司、外商出资的创业出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树立合伙企业或许参加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现已树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则。
第六十四条 外商出资合伙企业按照本规则处理相关挂号手续后,应当依法处理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
第六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的企业或许个人在内地树立合伙企业或许参加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现已树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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