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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1:24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准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选用特别的地域统辖:
一、被告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许被拘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四、武士离婚案子的特别统辖
武士离婚案子有着特别规则,其统辖规则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并且,有些 既能够由地方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军事法院统辖。
1)非武士对武士提起离婚诉讼,武士方为非文职武士,即现役武士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夫妻两边中有一方是文职武士的,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统辖。
4)夫妻两边有一方是武士的,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5)“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自愿准则,即原告能够向军事法院申述,也能够向地方人民法院申述。”也就是说,现役武士与现役武士、部队办理的离退休干部、戎行在编员工之间的离婚案子,不论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依照自己的志愿挑选受诉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非武士对非文职武士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则,关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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