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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7:00

摘要:本文建议我国新《破产法》应采纳“一般破产主义”,树立个人破产准则。与法人破产比较,在破产程序的规划上考虑自然人破产的特质而需有所立异。将来的个人破产准则应对破产原因,自在产业的准则,破产宽和准则,破产管理人,自然人的免责准则,破产违法以及品格破产与复权准则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则。
依照国内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在破产法的适用规模上,存在着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一般破产主义则供认全部民事主体均有破产才能,不管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而我国的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这表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则“本法适用于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则规则适用于非全民一切制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实施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结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世界破产准则发展趋势,我以为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采纳“一般破产主义”,扩展主体的适用规模,特别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以下是我就在我国新《破产法》中树立个人破产准则的几点想象: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边界,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款人破产的特定法令现实。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现代各国基本上都采纳以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作为仅有的破产原因。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则来看,不同的主体,其破产原因不同:(1)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则,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2)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则,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来由两项现实构成:一是严峻亏本;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明显,与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比较,其约束较为宽松。(3)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依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则,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只需一个,即不能付出到期债款。
鉴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破产原因,不只缺少可操作性,并且不利于企业摆脱困境,康复活力,所以我以为我国新破产法应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将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作为破产原因。一起,债款人中止付出到期债款的,推定为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对债款人请求其归还的确认的到期债款,以一切办法均不能清偿债款。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款,须契合以下条件:(1)债款人缺少清偿才能。缺少清偿才能并非仅指债款人的产业而言,债款人的信誉、知识产权等亦应加以考虑;(2)不能清偿是一种客观的、继续的状况;(3)不能清偿的债款须为到期债款。中止付出,是指债款人向债款人明示或默示地表明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行为。因为中止付出是债款人的片面行为,因而它与债款人客观上缺少清偿才能不同,只能推定或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这就是说,假如债款人中止付出,债款人可向法院请求宣告其破产,而债款人欲对此进行抗辩,须举证证明其有清偿才能。⑴
以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作为破产原因,首要理由是:(1)破产法的功用体现在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如何将破产产业在各债款人世合理分配,以确保一切债款人公正受偿。只需债款人的确无力清偿到期债款,就可以宣告破产。(2)减轻了债款人在提出破产清算时的举证担负。债款人只需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就有权请求其破产,而不必要证明债款人是因何种原因形成不能清偿到期债款。(3)以“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为破产原因,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也是许多国家破产立法的常规。市场经济兴旺的国家的经历遍及证明了其稳当性。⑵
(二)自在产业准则
企业破产法第28条就破产产业的构成规模作了明文规则,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实施胀大主义;二是没有规则自在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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