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3:41
发布部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有利于对外经济的开展,及时、依法向外商出资企业供给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 本暂行规则适用于佛山市(包含市区、南海、顺德、高超、三水)辖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协作运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实施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有期的运用准则。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对获准运用的土地,只具有运用权,一切权属国家。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仍归于国家一切,不归于土地运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的规划。第五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运用应契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建造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第六条 市、县疆土局主管辖区内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有期出让、转让、租借、典当、停止业务。外商出资企业需求运用土地的,独资企业由境外企业,合资、协作企业由境内企业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疆土管理部分提出请求。请求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外商出资企业要求运用土地的请求。二、我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可行性陈述及规章的同意文件。三、我方案部分对中外合资、协作运营企业中方出资方案的同意文件。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除单个建造项目可按有偿有期获得土地运用权外,还可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外商出资开发运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则,进行土地成片开发运营。 第八条 市、县疆土管理部分根据外商出资企业的用地请求,会同城建规划、环保等有关部分进行规划选址。要运用的地块是乡村集体一切的,应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则进行征用,然后再按有偿有期的准则,将土地的运用权出让给外商出资企业。 第九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疆土管理部分与土地运用者签定。第十条 已在运用的国有土地和经开发具有了建造条件的国有土地,市、县政府可按需求租借给外商出资企业运用。由市、县疆土管理部分与用地者签定土地运用权租借合同。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石湾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本暂行规则与外商出资企业签定用地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可托付各镇人民政府直接与前来的外商出资企业洽谈用地。但需用的土地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同意权限的告诉》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阅同意,并到县以上疆土管理部分处理挂号和签定用地合同。 第十二条 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过划拨而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经市、县疆土管理部分同意,原用地者可将土地运用权转让给外商出资企业或作为出资、协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协作企业,也能够将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外商出资企业。但原用地者应与市、县疆土管理部分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缴交场所运用费。第十三条 与外商出资企业签定的土地运用合同要清晰用地规划、年限、土地的用处、城乡规划功用、修建密度、容积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交通等要求、以及其他两边的权力和责任。第十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的年限可根据运营的性质洽谈确认,最长不超越五十年。中外合资、协作运营企业的土地运用期限应与企业的合资、协作运营期相同。第十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应缴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按年缴交场所运用费,并按照规则处理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第十六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和场所运用费的规范,要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交通环境、土地开发的不同程度和运用性质、年限,由市、县疆土管理部分确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一般以每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十元(人民币,下同)计。场所运用费,市区、郊区、县城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十元,其他地方每年每平方米不少于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