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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0:55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新工伤保险条有哪些规则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确认职业的不同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职业界确认若干费率层次。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定时了解全国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及时提出调整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的计划,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第十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依照工资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职业,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规则。"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渐实施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用于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判定,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付出。
"工伤防备费用的提取份额、运用和办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等部分规则。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工作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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