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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1:31

《郑州市赋闲稳妥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乡镇企业及其员工;
(二)各类工作单位及其员工;
(三)运用工作编制人员、劳作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六)有雇工的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运用无军籍员工的驻郑部队机关、工作单位及其无军籍员工;
(八)外地驻郑组织及其未参与赋闲稳妥的员工;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组织及其中方员工;
(十)运用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人合同制工人;
(十一)国家和省规则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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