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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不应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4:3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则,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以下违背法令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一,违背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则的……一起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其它相关条款及刑诉解说121条的规则的功课审理是刑事诉讼的一贯基本原则,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些破例的规则包含:1有关国家隐秘的案子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子;3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4触及商业迷隐秘的案子。
无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则的其他四种景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关于第一种景象笔者以为应另当别论。
由于关于违背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四种景象来看,无非是触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违法的案子。假如一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是本该不公开审理却予以公开审理,但在实体的处理却是正确的,此刻二审法院再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尽管合法但不合理,也有违立法之原意:由于此刻现已公开审理过了,本该保密的隐秘公开了,本该不该为人所知的隐私已为人知了,本该维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已没有维护了。此刻再发回重审还有什么含义可言呢?再者,此刻发回重申关于一审法院现在人员少案子多审判力气缺乏的现状无疑更是落井下石,无形中加剧了他们的担负,使法官们不得不从现已是缺乏的时刻中抽出时刻来审理此类案子,然后影响其他案子的审理。别的发回重申也加剧了两边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增加了诉累,使当事人疲于奔命,天怒人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在长时刻内得不到维护。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一司法谚语说的正是这种状况。
尽管在这种状况下不该发回重申,可是笔者并不建议对此行为漠不关心:关于一审法院违背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景象却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承办法官处以相当于发回重审的纪律处分即可,这不失为一种更为科学与合理的处理方式,可到达事半功倍的作用。较之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款这样的处理更能节省诉讼资源也更能为两边当时人所承受,以便更好的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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