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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9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7:34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十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倍=43452元
九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2倍=86904元
八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3倍=130356元
七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4倍=173808元
六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6倍=260712元
五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8倍=347616元
四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0倍=434520元
三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2倍=521424元
二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4倍=608328元
一级伤残:3621元/月×12个月×16倍=695232元
注:
1、本规范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作的不合法用工伤残补偿待遇
2、以上规范是依深圳市计算局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算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薪酬人民币43454元即月平均薪酬人民币3621元的规范和《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的规则。 
(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深圳陈伟律师”,并应当注明出处)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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