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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终奖发放的税务处理怎样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5:42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纳,是财政和职工在年终岁末最重视的焦点问题,不同的发放方式,不同的核算办法,税额距离很大。现行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则核算,要比兼并到当月薪酬薪水核算的税负小一些,是一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核算方针。
公司年终奖发放的税务处理怎样进行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咱们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根本规则是:“交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独自作为一个月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税”。因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也不尽相同。
一,职工当月的薪酬薪水超越【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独自作为一个月核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核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答应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薪酬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薪酬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5000-50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核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职工当月的薪酬薪水不超越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酬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能够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其间“雇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则规范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则交纳的社会保险和住宅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薪酬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薪酬2000元,未超越费用扣除规范5000元,不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作业过,只能依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交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答应选用一次,交税人能够自由挑选选用该计税办法的时刻和发放单位核算。
该条款的关键是:
1,一个职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核算方针,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职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获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职工即便作业时刻缺乏12个月,也能够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业作业,2012年4-8月换岗到电信企业,2012年9月至今换岗到房地产企业作业,
假如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获得薪酬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尽管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作业4个月,但其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薪酬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交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管帐处理同例一。
四,职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获得年终奖,能够挑选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依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核算,从另一单位获得的年终奖兼并到当月薪酬薪水项目交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交税人,该计税办法只答应选用一次”。假如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获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交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能够将这两项奖金兼并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享用一次性奖金的方针;对该个人按规则只能享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薪酬5000,获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获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核算: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获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兼并到李某当月薪酬薪水中核算交纳。假如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核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获得薪酬75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7500-50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薪酬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500 6000-5000)*20%-555=945元。
应补缴薪酬薪水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地点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管帐处理同例一。
五、职工不管在本单位作业多长时刻,都能够依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假如获得年终奖的职工在本年度作业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认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2年7月入职,曾经没有作业。2012年12月薪酬50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薪酬5000元不需求交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核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管帐处理同例一。
六、补发年终奖需求在发放时按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雇员获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字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概与当月薪酬、薪水收入兼并,按税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则核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兼并核算个人所得税,应兼并到再发放当月薪酬中核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3年1月薪酬7500,按本企业查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预备在2013年7月再发放。2013年1月实践获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3年1月,赵某薪酬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500-5000)*3%=45元
吴某实践获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核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践获得的年终奖24000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关于吴某估计在2013年7月获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年7月实践获得时,需求兼并到获得当月薪酬薪水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假如1月计提了6000元敷衍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按管帐赢利核算预缴。
假如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薪酬薪水项目规则在税前扣除。
假如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34号的规则,企业薪酬薪水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答应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管帐处理同例一。
七、实施年薪制和绩效薪酬的单位,个人获得年终实现的年薪和绩效薪酬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交税人,该计税办法只答应选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薪酬7500元,2012年12月终依照绩效查核补发2012年度剩下年薪60000元。
郑某2012年每个月薪酬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500-5000)*3%=45元,全年算计45*12=540元。
郑某2012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核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悉数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不管是自行交纳、代扣代缴,仍是雇主为雇员代付悉数或部分税款,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必定呈现了过错。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布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问题的布告》规则:雇主为雇员担负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归于雇员又额定添加了收入,应将雇主担负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交税所得额后,依照规则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2年度每月薪酬收入5000元,2012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悉数担负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2年12月当月薪酬5000元,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交税所得额=(未含雇主担负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薪酬薪水低于费用扣除规范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担负份额【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担负份额【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核算办法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则,雇主为雇员担负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归于个人薪酬薪水的一部分,依照薪酬薪水开销的扣除规范进行税务处理。凡独自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担负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管帐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 26550
贷:敷衍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敷衍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交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或许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重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的年终奖核算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核算公式的应交税额=雇员当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间,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答应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核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呈现职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份额添加。由此形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职工,或许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职工实践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年1月冯某获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而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年1月获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而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获得18001元年终奖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形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相似状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作。这是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的税额核算办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
【108000-114600】、
【420000 447500】、
【60000-606538】、
【960000-1120000】。
假如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形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成果。
防止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削减或添加必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赏或补助,与当月薪酬兼并交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核算办法不是完美无瑕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则如此,咱们只要履行。税收法律和方针文件是用来遵照的。交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方针规则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夺相对合理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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