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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7:53

发布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2]27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履行。 对企业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构成的差价丢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   财税[20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撑和活跃培养组织出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法,进一步拓展社会出资途径,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同意建立的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法征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交税规模,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组织(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组织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末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生意股票的差价收入未康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曾经,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盈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付出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出资者(包含个人和组织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出资者申购和换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组织从事基金办理活动获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履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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