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成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0:07
虽然我国现在存在很多的实践劳作联系,但因为我国现行劳作法中关于劳作合同准则存在一些缺点,因而要真正使实践劳作联系得到法令维护,要害还在于劳作法的相关规矩。
跟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展开,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作雇佣联系呈现多元化的展开,一方面非国有制企业和个别经济组织的数量敏捷添加,其劳作佣工准则尚待标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连续展开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改制作业,然后导致劳作争议案子逐年增多。《一起, 我国参加WTO 后,我国劳作力市场竞争空前剧烈, 劳作力的活动日益频繁, 劳作争议数量不断增多。劳作争议案子在民事案子中的份额逐年添加,特别是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实践劳作联系的胶葛,更使得劳作争议案子成倍的添加,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此类劳作争议发作后,用人单位往往以两边没有签定劳作书面合同为由,否定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不同意承当其责任。怎么处理好这类没有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实践存在劳作联系的案子,维护新的劳作用工准则下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坚持社会安稳,已成为摆在咱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每个民事法官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而这也与党中央提出的实在处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有着十分亲近的联系,具有十分实践的含义。
一、关于实践劳作联系的概念及成因
实践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既无劳作合同又存在实践劳作联系的一种状况。我国《劳作法》第十六条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第十九条规矩: 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劳作合同联系一直是我国劳作联系的首要表现。但在实践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有关法定责任,尤其是社会保险责任,与劳作者实践上树立了劳作联系,却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这种劳作联系就归于实践劳作联系。现在,实践劳作联系首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自始未缔结书面合同;二是劳作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作联系仍在连续; 三是劳作者下岗赋闲今后,保存原有劳作联系而与第三方达到口头协议,构成实践劳作联系; 四是其他原因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
众所周知,因为我国劳作法清晰规矩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签定劳作合同,因而,环绕实践劳作联系的内在、性质、效能等问题, 学术界多有评论,知道不尽相同。一种观念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即便构成实践劳作联系,可是因为未按法令规矩签定劳作合同,因而归于方式不合法,因而应归于无效,也便是实践劳作联系无效论。这种观念实践上否定了劳作者在实践劳作联系中的法令地位,不利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念以为,应该实践地对待实践劳作联系的方式与效能的联系,提出合同方式与效能处理规矩:一是未选用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已实行结束,当事人之间没有纷争,法令对此口头方式的劳作合同应予认可; 二是没有采纳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发作纷争,应该答应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对劳作合同内容供给依据证明,假如证明不了,则劳作合同无效,已实行的部分依照实践劳作联系对待。这种观念是实践劳作联系维护论,它表现了劳作法歪斜立法,维护劳作者权益的精力,但怎么维护,却没有给出答案。
跟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展开,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作雇佣联系呈现多元化的展开,一方面非国有制企业和个别经济组织的数量敏捷添加,其劳作佣工准则尚待标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连续展开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改制作业,然后导致劳作争议案子逐年增多。《一起, 我国参加WTO 后,我国劳作力市场竞争空前剧烈, 劳作力的活动日益频繁, 劳作争议数量不断增多。劳作争议案子在民事案子中的份额逐年添加,特别是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实践劳作联系的胶葛,更使得劳作争议案子成倍的添加,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此类劳作争议发作后,用人单位往往以两边没有签定劳作书面合同为由,否定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不同意承当其责任。怎么处理好这类没有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实践存在劳作联系的案子,维护新的劳作用工准则下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坚持社会安稳,已成为摆在咱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每个民事法官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而这也与党中央提出的实在处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有着十分亲近的联系,具有十分实践的含义。
一、关于实践劳作联系的概念及成因
实践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既无劳作合同又存在实践劳作联系的一种状况。我国《劳作法》第十六条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第十九条规矩: 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劳作合同联系一直是我国劳作联系的首要表现。但在实践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有关法定责任,尤其是社会保险责任,与劳作者实践上树立了劳作联系,却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这种劳作联系就归于实践劳作联系。现在,实践劳作联系首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自始未缔结书面合同;二是劳作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作联系仍在连续; 三是劳作者下岗赋闲今后,保存原有劳作联系而与第三方达到口头协议,构成实践劳作联系; 四是其他原因构成的实践劳作联系。
众所周知,因为我国劳作法清晰规矩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签定劳作合同,因而,环绕实践劳作联系的内在、性质、效能等问题, 学术界多有评论,知道不尽相同。一种观念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即便构成实践劳作联系,可是因为未按法令规矩签定劳作合同,因而归于方式不合法,因而应归于无效,也便是实践劳作联系无效论。这种观念实践上否定了劳作者在实践劳作联系中的法令地位,不利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念以为,应该实践地对待实践劳作联系的方式与效能的联系,提出合同方式与效能处理规矩:一是未选用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已实行结束,当事人之间没有纷争,法令对此口头方式的劳作合同应予认可; 二是没有采纳书面方式的劳作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发作纷争,应该答应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对劳作合同内容供给依据证明,假如证明不了,则劳作合同无效,已实行的部分依照实践劳作联系对待。这种观念是实践劳作联系维护论,它表现了劳作法歪斜立法,维护劳作者权益的精力,但怎么维护,却没有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