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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1:48

【土地运用权典当】土地运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土地运用权,是指单位或许个人依法或依约好,对国有土地或团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有限处置的权力。
在我国,土地运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人团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有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能够获得土地运用权,成为土地运用权的主体。土地运用权能够出让、转让、生意、租借、典当。
土地运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期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出让有拍卖、投标和协议三种方法。
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经过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如出售、交流、赠与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运用权流通的一级商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运用权流通的二级商场。团体土地运用权的转让,现在状况比较复杂,在法令中并无体系的规则,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建造。因而,团体土地运用权的转让,现在一般是指不改动农用地性质的承揽和转包。经过土地划拨及建造用地程序获得的运用权是无限期的,经过土地运用权出让获得运用权的,依照土地的用处不同,运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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