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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5:15
1、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完结的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的规则,完结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必要首要具有以下条件:
⑴须建造工程已竣工、并检验合格,而发包人未按约付出工程款。
⑵须是依建造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务。
⑶须债务为建造工程合同约好所应付出的价款。
⑷标的物应为通过承包人施工完结的,归于发包人一切的不动产及其基地使用权
⑸须不归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造工程。
⑹须承包人向发包人宣布催告告诉后,通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付出。
⑺承包人有必要在法定 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按照最高院的批复第七条,承包人有必要在建造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完结的程序
⑴协议折价。
⑵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3、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模
⑴本金
⑵利息
⑶添附物
⑷装修费
⑸损害赔偿,可是不包括违约金。
4、完结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束。
⑴溯及力方面的约束。
⑵发包人付出部分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约束。
⑶建造工程为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约束。
⑷建造工程的发包方非建筑物一切人时,建议优先受偿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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