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5:38
在社会治安办理方面,冒犯寻衅滋事罪是很常见的,那么犯了这个罪怎样辩解怎样争夺从宽判处呢?今日听讼网的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一个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词范本,来为您答疑解惑,期望给您点协助,接下来就一同看看吧。
敬重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XX的托付,指使我作为XX一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仔细阅读了本案资料,依法参加了今日的法庭审理。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贰言的。为保护XX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则,结合本案法庭查询的实践、依据和适用法律,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阅。
一、 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贰言,但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明显细微
本案发作的胶葛原因便是两边不沉着行为为争辩80后、90后的论题而引发的胶葛,在事情发作后XX其时在场是以劝架为意图才参加到了胶葛中去,XX在本案中即没有损害对方的成心,也没有波折到社会办理次序的成心。从本案的受害人韩XX、何XX出具的体谅书中陈说(侦查卷第54页):“鉴于XX在对我损害行为时刻性质,情节及过后活跃对我俩进行民事补偿,而且他是以劝慰为意图……”,忠县公安局依据判定室法医学损害程度判定书忠公(物)鉴(法医)字(2010)第44号、48号(侦查卷86、87、90、91页)判定韩应先的伤情为曲折创伤边际规整向上有浅划痕,很明显这种伤痕的构成只能是玻璃等尖利器物才干构成。何XX的损害是钝器致伤,那么从法庭查询中能够看到,XX在胶葛发作进程中,手中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手持任何物品,二受害人的伤的构成就不可能是汪渝的行为。从上述这些情节均可阐明,二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与XX没有直接因果关系,XX在本案的情节属明显细微。
二、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忠县人民检察院忠检刑诉[2010]117号确定了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违法实践,系自首。《刑法》第67条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三、XX已补偿了被害人的悉数丢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
事情发作后,XX活跃补偿了受害人的丢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体谅(详见檀卷第54页体谅书和申述书中均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四条之规则:“被告人现已补偿被害人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在本案中受害人具有严重差错
在事情的原因上,本案的受害人有严重差错。详见侦查卷83页第13行李XX的查询笔录:“张XX说咱们80、90年代人管你啥相干,而对方说我说了又怎样,所以两边就吵起来了。”侦查卷93页倒第8行:“然后那穿黑色衣服的那人就说‘那我就说你们了,又想爪子吗!”傅XX在重庆高新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即侦查卷第100页倒第七行“近邻一桌吃饭的人就说咱们有点大举,还开口骂了咱们几句。”一起受害人出具的体谅中中清楚的陈说了两边是因发作口角引发胶葛的。上述依据都能够充沛证明,本案在发作胶葛的原因是因为受害人不沉着导致发作,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具有严重差错的。
五、汪XX在本案中还有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
1、汪XX在本次事情中所起的效果较小,而且以劝慰为意图,卷进了这次胶葛中去的,这一点受害人的体谅书中也说到。
2、汪XX在本次事情发作后,认罪态度好,活跃合作公安机关查明本次事情的悉数进程,活跃悔罪,系初犯和偶犯。并认识到自己到自己的过错。今日在法庭审理中,也能当庭认罪,并从小至今一向体现杰出,未受过任何行政、治安及刑事处分,系初犯,辩解人主张法庭给予一次悔过自新的时机,对其予以从轻处分。
3、从事情发作后到今日的庭审活动中,汪XX至始至终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则:“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
六、结合汪XX的实践实践,能够对被告人革除处分
归纳本案,汪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位置和效果较小,且是以劝架才卷进了这起胶葛中去的。事情发作后,汪XX活跃补偿了受害人的丢失和取得了受害人的体谅,而且系投案自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则:“(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一起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则:“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要依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实施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冲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染和抢救大多数,最大极限地削减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调和安稳,保护国家国泰民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则:“关于较轻违法的初犯、偶犯,应当归纳考虑其违法的动机、手法、情节、结果和违法时的片面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分。关于违法情节细微的初犯、偶犯,能够免予刑事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分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许判处控制、单处分金等非拘禁刑。”的规则,依据汪XX在本案中的实践情况,辩解人主张合议庭在量刑时充沛考虑被告人汪XX在本案中的情节和悔罪体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对汪XX在量刑时革除处分
以上辩解定见敬请采用,谢谢!
辩解人:重庆XX律师事务所
吴XX 律师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重庆(忠县)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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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重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XX的托付,指使我作为XX一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仔细阅读了本案资料,依法参加了今日的法庭审理。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是没有贰言的。为保护XX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则,结合本案法庭查询的实践、依据和适用法律,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阅。
一、 公诉机关指控XX犯寻衅滋事罪是没有贰言,但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情节属明显细微
本案发作的胶葛原因便是两边不沉着行为为争辩80后、90后的论题而引发的胶葛,在事情发作后XX其时在场是以劝架为意图才参加到了胶葛中去,XX在本案中即没有损害对方的成心,也没有波折到社会办理次序的成心。从本案的受害人韩XX、何XX出具的体谅书中陈说(侦查卷第54页):“鉴于XX在对我损害行为时刻性质,情节及过后活跃对我俩进行民事补偿,而且他是以劝慰为意图……”,忠县公安局依据判定室法医学损害程度判定书忠公(物)鉴(法医)字(2010)第44号、48号(侦查卷86、87、90、91页)判定韩应先的伤情为曲折创伤边际规整向上有浅划痕,很明显这种伤痕的构成只能是玻璃等尖利器物才干构成。何XX的损害是钝器致伤,那么从法庭查询中能够看到,XX在胶葛发作进程中,手中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手持任何物品,二受害人的伤的构成就不可能是汪渝的行为。从上述这些情节均可阐明,二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与XX没有直接因果关系,XX在本案的情节属明显细微。
二、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忠县人民检察院忠检刑诉[2010]117号确定了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违法实践,系自首。《刑法》第67条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三、XX已补偿了被害人的悉数丢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
事情发作后,XX活跃补偿了受害人的丢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体谅(详见檀卷第54页体谅书和申述书中均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四条之规则:“被告人现已补偿被害人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在本案中受害人具有严重差错
在事情的原因上,本案的受害人有严重差错。详见侦查卷83页第13行李XX的查询笔录:“张XX说咱们80、90年代人管你啥相干,而对方说我说了又怎样,所以两边就吵起来了。”侦查卷93页倒第8行:“然后那穿黑色衣服的那人就说‘那我就说你们了,又想爪子吗!”傅XX在重庆高新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即侦查卷第100页倒第七行“近邻一桌吃饭的人就说咱们有点大举,还开口骂了咱们几句。”一起受害人出具的体谅中中清楚的陈说了两边是因发作口角引发胶葛的。上述依据都能够充沛证明,本案在发作胶葛的原因是因为受害人不沉着导致发作,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具有严重差错的。
五、汪XX在本案中还有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
1、汪XX在本次事情中所起的效果较小,而且以劝慰为意图,卷进了这次胶葛中去的,这一点受害人的体谅书中也说到。
2、汪XX在本次事情发作后,认罪态度好,活跃合作公安机关查明本次事情的悉数进程,活跃悔罪,系初犯和偶犯。并认识到自己到自己的过错。今日在法庭审理中,也能当庭认罪,并从小至今一向体现杰出,未受过任何行政、治安及刑事处分,系初犯,辩解人主张法庭给予一次悔过自新的时机,对其予以从轻处分。
3、从事情发作后到今日的庭审活动中,汪XX至始至终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则:“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
六、结合汪XX的实践实践,能够对被告人革除处分
归纳本案,汪XX在本案中所起的位置和效果较小,且是以劝架才卷进了这起胶葛中去的。事情发作后,汪XX活跃补偿了受害人的丢失和取得了受害人的体谅,而且系投案自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则:“(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一起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则:“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要依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实施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冲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染和抢救大多数,最大极限地削减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调和安稳,保护国家国泰民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则:“关于较轻违法的初犯、偶犯,应当归纳考虑其违法的动机、手法、情节、结果和违法时的片面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分。关于违法情节细微的初犯、偶犯,能够免予刑事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分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许判处控制、单处分金等非拘禁刑。”的规则,依据汪XX在本案中的实践情况,辩解人主张合议庭在量刑时充沛考虑被告人汪XX在本案中的情节和悔罪体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对汪XX在量刑时革除处分
以上辩解定见敬请采用,谢谢!
辩解人:重庆XX律师事务所
吴XX 律师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重庆(忠县)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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