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4:04
资敌简略来说便是赞助敌人的行为。这是严重损坏我国疆土安全的一项犯罪行为。国家有法令有相应的法令文件处置此种现象。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资敌罪立案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资敌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供应武器配备或许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依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则,是指国家宣告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使命或许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实行戒严使命或许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依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则,决议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告国家进人战争状态,是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遇有国家遭受配备侵犯或有必要实行国际间一起避免侵犯的公约的状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战争状态的宣告。假如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邦邻发作部分鸿沟抵触时,该区域的部队受领作战使命的,该区域也应归于处在“战时”。
这儿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损害国家安全的配备力量。敌人包含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配备,是指直接用于施行和保证作战举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件。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损坏敌人作战设备的器械,包含武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炸器件、坦克和其他装甲战役车辆、作战飞机、战役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包含:杀伤手法、抛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件。军事技术器件一般包含,通讯指挥器件、侦查勘探器件、雷达、电子对抗配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件、气候保证器件、军用车辆、假装器件等。军用物资指除武器配备外供戎行作战练习、施工科研、后勤保证等方面所运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件、被装、车辆等。供应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本钱罪。为敌人供应上述军用物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许为向敌人供应而购买、带着、运送,均可构本钱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本钱罪。但构本钱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
资敌罪量刑规范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则,对犯本罪的,对国家和公民损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能够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战时供应敌人武器配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了解有关资敌罪的内容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应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资敌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供应武器配备或许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依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则,是指国家宣告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使命或许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实行戒严使命或许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依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则,决议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告国家进人战争状态,是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遇有国家遭受配备侵犯或有必要实行国际间一起避免侵犯的公约的状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战争状态的宣告。假如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邦邻发作部分鸿沟抵触时,该区域的部队受领作战使命的,该区域也应归于处在“战时”。
这儿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损害国家安全的配备力量。敌人包含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配备,是指直接用于施行和保证作战举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件。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损坏敌人作战设备的器械,包含武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炸器件、坦克和其他装甲战役车辆、作战飞机、战役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包含:杀伤手法、抛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件。军事技术器件一般包含,通讯指挥器件、侦查勘探器件、雷达、电子对抗配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件、气候保证器件、军用车辆、假装器件等。军用物资指除武器配备外供戎行作战练习、施工科研、后勤保证等方面所运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件、被装、车辆等。供应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本钱罪。为敌人供应上述军用物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许为向敌人供应而购买、带着、运送,均可构本钱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本钱罪。但构本钱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
资敌罪量刑规范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则,对犯本罪的,对国家和公民损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能够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战时供应敌人武器配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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