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殴妻致伤 法院判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7:25老公屡次暴打妻子致其受伤,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补偿。1月28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对龚丽(化名)诉丁勇(化名)人身损害补偿一案作出宣判,判定丁勇补偿龚丽受伤经济损失。
丁勇与龚丽是夫妻关系,常因家庭小事发作对立。2008年12月30日,两人争持后彼此撕打,致龚丽右足榜首趾骨骨折;2009年3月30日,两人打架中致龚丽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害;2009年4月9日,两人再次发作胶葛,致龚丽受伤住院,确诊为额部硬膜下积液、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害,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以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别人侵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勇因家庭小事与龚丽发作胶葛,致其受伤,应当承当相应民事补偿职责,但在胶葛发作的原因上,龚丽自己存在必定差错,应承当相应民事职责。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判定丁勇补偿龚丽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算计5100元。